首页 > 实用文档 > 申请书 > 申请书写作 > 有关浙江省师训管理平台通用(九篇)

有关浙江省师训管理平台通用(九篇)

宝贝狗 收藏 投稿 点赞 分享
有关浙江省师训管理平台通用(九篇)

微信扫码分享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浙江省师训管理平台通用一

《浙江省信访条例》已于20xx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信访条例》公布,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浙江省信访条例,欢迎阅读!

浙江省信访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人合理合法的投诉请求,化解矛盾纠纷。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信访专题会议,排查化解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格化管理,重大信访问题报告、处置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对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重要活动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网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联合接待场所,建立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畅通信访渠道。

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共享和信访事项办理公开。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交。

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信访人采用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第十五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多人以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推选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超过十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行使司法职权以外的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二)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建议、意见;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五)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六)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七)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申诉;

(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录入网络信访平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二)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依法应当由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但是,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应当转送、交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转送、交办;

(四)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并说明理由。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国家机关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确定受理机关。

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国家机关受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

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访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处理的,按照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

(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未经提出举报、控告的信访人的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姓名、材料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控告的个人、单位;

(五)依法答复信访人对有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六)加强信访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的;

(三)未经提出举报、控告的信访人同意,公开、泄露其姓名、材料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的;

(四)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

(五)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或者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继续上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信访基本知识

信访(xìn fǎng,complaint letter and visit)又称上访,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政治表达形式,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20xx年4月23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20xx年5月1日起实施。

定义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特色

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但是,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

有关浙江省师训管理平台通用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邮编: 户口所在地: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工作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 按 执行。

2.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

3.甲方因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待工期间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范措施。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臵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乙方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进行劳动生产的,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乙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

七、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另有约定的,可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约定。

2.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浙江省师训管理平台通用三

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

导语: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防范和妥善处置因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保证抗洪(台)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湖州市抗洪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预防及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洪涝台旱灾害的预防放在防灾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汛防台防旱工作依法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及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防汛防台防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指导、督促各地的防汛防台防旱预防和处置工作。

(3)依法防御,科学调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防汛防台防旱,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防御体系。防汛防台防旱工作按照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

(4)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洪涝台旱灾害,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 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防旱工作。

2.1 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防台防旱工作。

2.1.1 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湖州军分区首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水利局分管局长等领导担任。

市防指成员由湖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武警支队、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行政执法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供销社、国网湖州供电公司、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旅委、市应急办、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市人行、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人保湖州分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根据防汛防台防旱工作需要,经市防指指挥同意,可以增加市防指副指挥、成员。

2.1.2 市防指职责

在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防台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旱预案,审定和批准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库控运计划。组织开展防汛防台防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汛防台防旱安全的有关问题。负责重要江河、水库等洪水调度,抗旱应急供水调度;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命令,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负责发布全市汛情、旱情通告,以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湖州军分区:执行国家赋予的防洪抢险救灾任务。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和各县(区)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防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办理市防指请求派出軍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协调驻湖部队参加当地的防洪抢险救灾,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的群众。必要时,派联络员驻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联系落实有关防洪抢险任务。

(2)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防洪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洪救灾的宣传;根据市防指和市气象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和气象资料,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准确报道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防台抗旱动态。做好防洪救灾先进事迹的报道。

(3)市武警支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防洪抢险救灾任务。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实施防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必要时,派联络员驻市防指办,联系落实有关防洪抢险任务。

(4)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指办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编制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防洪抢险工作和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

(5)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洪涝台旱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负责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市房屋、建筑工地、地下空间设施、低洼易涝区和风景名胜区的防汛防台安全工作。负责系统所属防洪、排涝、地下管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必要的防洪抢险物料储备。负责指导城市及人口密集区紧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会同街道、社区居委会,动员组织危房居民疏散转移,并落实开放公共场所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安置点。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提供城市水旱灾害损失情况。必要时,派联络员驻市防指办,联系落实有关防洪抢险任务。

(6)市发改委:负责做好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工程、非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牵头组织协调防汛抢险物资的调拨和储备管理。指导防汛防台抗旱规划编制工作。督促指导省市重点项目及涉水基础设施项目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复建。

(7)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消防参与防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做好群众的撤离和转移;根据需要,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管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台所需车辆和船只的征用工作,确保防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清障工作;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水事纠纷的处理;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防台抗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等设施的犯罪行为,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的治安和保卫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属交通工程和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做好洪水、干旱期内河航运的管理,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保障防洪抢险运输畅通,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优先运送防洪抢险、救灾、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必要时,依法实施水面交通管制。落实好防汛责任制,服从市防指对航道船闸及防洪节制闸的统一调度,并做好船只过闸安全工作。及时抢修水毁交通设施。协同做好堤岸等防洪设施的保护。协同处理阻水桥梁、码头的清障工作。指导督促船舶回港避风工作。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必要时,派联络员驻市防指办,联系落实有关防洪抢险任务。

(9)市气象局:负责暴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向市政府及市防指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开展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的预警预报。汛期,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根据汛情需要,加密段次发布预报,并向市防指办派驻联络员。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监测和应急处置,督促指导地质灾害防范巡查工作。掌握并上报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及处理动态。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会同市气象局做好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警预报工作,督促落实防御措施。指导协助基层政府部门,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地区居民疏散转移。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必要时,派联络员驻市防指办,联系落实有关防洪抢险任务。

(11)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研究制定灾区的各种优惠政策,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市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农用物资应急调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农作物和渔船防台避风工作。负责调查核实农业灾情。

(12)市民政局:做好灾情统计和核灾工作,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救助和救济工作,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救灾捐赠工作。负责避灾场所建设、管理。必要时,派联络员驻市防指办,联系落实有关防洪抢险任务。

(13)市财政局: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安排、拨付防汛防台抗旱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14)市经信委:负责协调解决防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和经济生产重要物资的保障,协助地方政府抓好企业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防洪抢险责任制和措施,并帮助做好受灾企业的善后工作以及灾后生产恢复工作。协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化品生产、存储、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化建设。提供工业企业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15)市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对管辖河道的管理,确保行洪畅通;汛期协助公安部门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的管理,确保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畅通行驶。协助城区受灾群众的疏散、转移,配合有关抢险部门参加灾区的突击救援;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防汛抢险期间维护城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工作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工作。会同街道、社区居委会督促居民对楼房屋面、阳台的物品等进行转移或加固。

(16)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防汛防台抗旱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危化品的生产、存储、使用经营和尾矿库等采矿区安全度汛措施。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中涉及生产安全的应急救援处置。

(17)市供销社:负责防洪抢险所需物资(草包、麻袋、毛竹、桩木等)的储备和调运,协同做好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检查督促县(区)、乡(镇)供销社及下属单位的防汛抢险物资的准备和落实情况。必要时,派联络员驻市防指办,联系落实有关防洪抢险任务。

(18)国网湖州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及时做好输变配电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障电力供应;及时修复因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防汛防台、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提供电力设施灾害损失情况。

(19)市商务局:负责粮库防汛防台的保安工作,组织做好洪涝旱受灾地区的粮油供应工作。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牵头做好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供应。负责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20)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办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实施救灾防病预案,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灾区饮用水质的监测。宣传卫生防疫知识。

(21)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测工作。加强对水质和污染源的监测力度,掌握水污染状况,研究防治对策,监督落实防治措施。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保护工作,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协调水污染事件的处理,及时向市防指办报告水质状况。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及时报市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22)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安全工作,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育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保障学生、教师的安全。编制并落实本系统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23)市旅委:负责全市旅游防汛防台安全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等应急工作。在遇有大风、强暴雨等恶劣天气时,要及时停止水上及室外游乐设施运行,必要时,要落实关闭景点措施,并会同当地政府部门,组织危险地区游客疏散转移,做好客流引导、游人食宿的应急保障工作。

(24)湖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全面落实防汛责任制,建立防汛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落实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学校、商场、地下空间设施、低洼易涝居民区、小流域山洪、山地灾害隐患区等防洪责任制。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

(25)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全面落实防汛责任制,建立防汛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落实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学校、水上设施、地下空间设施、低洼易涝居民区、小流域山洪、山地灾害隐患区等防洪责任制。负责落实本区域内船只回港避风工作。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

(26)市应急办:指导预案的完善,牵头防汛应急管理和处置,参与对事故处理的协调、评结工作。

(27)市人行: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及时发放救灾贷款。

(28)电信湖州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确保防汛防台通信畅通;落实防洪抢险应急通信保障措施。负责确保市、县(区)指挥用海事卫星电话的安全畅通。利用短信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等信息。

(29)移动湖州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确保防汛防台通信畅通;落实防洪抢险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利用短信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等信息。

(30)联通湖州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确保防汛防台通信畅通;落实防洪抢险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利用短信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等信息。负责市防汛会商指挥中心、市防汛视频会议中心的维护工作,负责市、县(区)视频会议系统线路通讯保障,确保省、市、县(区)防汛视频会议质量。

(31)人保湖州分公司:负责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居民的受灾损失理赔工作,为灾区群众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提供经济保障。在洪水来临之前,督促投保单位和居民做好各类财产的防灾工作,并积极开展防洪保险工作。主动向市防指办提供投保者的受灾情况。

2.2市防指办事机构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负责防汛防台防旱日常工作,市防指办设在市水利局。

防指办职责:及时掌握分析雨情、水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提出洪涝台旱灾害处置建议,并向市防指领导报告;及时传达市防指各项指令,并按指令对有关防洪、抗旱工程进行调度,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抗洪抢险救灾和抗旱救灾工作的开展;督查、反馈市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执行情况,同时及时通报各地抗洪抢险救灾的动态;灾后迅速开展总结、评价等有关具体工作。

2.3专家咨询机构

市防指办组织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防汛防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2.4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成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在市政府和市防指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防汛防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5其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办事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县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令和预案,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 灾害分级

3.1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大汛情、旱情:

(1)全市24小时内实况平均降雨量≥20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300毫米,全市各主要代表站水位普遍超过保证水位并继续上涨,预报将接近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2)市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特别严重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12级)。

(3)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西险大塘、导流东大堤、环湖大堤发生决口,并危及公共安全。

(4)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在70天以上,太湖水位持续低于2.45米(吴淞高程,下同)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0万人。

3.2重大水旱灾害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汛情、旱情:

(1)东苕溪流域、西苕溪流域、东部平原、长兴地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实况24小时内平均降雨量100毫米、≤20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200毫米、≤300毫米,同时东苕溪干流、西苕溪干流、长兴地区中有一个以上水位全面接近保证水位并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或东部平原超过保证水位并接近历史最高水位,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2)市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10级、12级)。

(3)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大中型水库发生一般险情;西险大塘、导流东大堤、环湖大堤发生严重险情,西苕溪干流堤防出现决口,并危及公共安全。

(4)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30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5)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在50-70天,太湖水位持续低于2.6米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20万人。

3.3较大水旱灾害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汛情、旱情:

(1)实况24小时内东苕溪流域、西苕溪流域、东部平原、长兴地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平均降雨量50毫米、≤10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100毫米、≤200毫米,同时东苕溪干流、西苕溪干流、长兴地区中有一个以上水位普遍在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之间,或东部平原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2)市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较大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8级,10级)。

(3)小型水库发生险情;西苕溪干流等主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4)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200-300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5)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在30-50天,太湖水位持续低于2.7米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万人。

3.4一般水旱灾害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汛情、旱情:

(1)实况24小时内东苕溪流域、西苕溪流域、东部平原、长兴地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平均降雨量≥30毫米、≤5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50毫米、≤100毫米,同时东苕溪干流、西苕溪干流、长兴地区水位快速上涨,东部平原水位普遍接近或超过警戒水位,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2)市气象部门正式发布台风消息,预报将明显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6级,8级)。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100-200毫米,并出现灾害。

(4)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在20-30天,太湖水位持续低于2.8米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5万人。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监测与检(巡)查

加强对洪涝台旱灾害的监测、预测工作,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和分析;实行以“五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1 水旱灾害监测

各级政府组织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开展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供气象、水文的实时信息、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监测预警员,落实监测预警职责;在非常抗旱期,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4.1.2 防汛防台抗旱检查

(1)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工程安全、防洪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执行以“五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存在防汛防台抗旱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建设、电力、交通运输、通信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抗旱检查,国土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情况的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3)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在汛前组织开展辖区内防汛防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1.3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堤防、重要山塘和其他易出险情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安全监测制度,加强巡查与监测,定期开展汛前、汛中、汛后的防洪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4.2预警行动

4.2.1 降水实时预警

市、县(区)气象和水文部门加强降水监测和预报,及时对暴雨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当出现强降水时,应及时向同级防指办报告。县(区)防指办收到气象、水文部门的强降水信息后,立即向有关乡镇(街道)和单位发出警报;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接到强降水警报后,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

4.2.2 台风灾害预警

市气象部门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市、县(区)防指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各单位和部门按防台风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4.2.3 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市、县(区)防指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地区的政府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4.2.4 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有关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单位的巡查预警员在主汛期和台风期坚持每日巡查制度;降水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报乡镇(街道)和县(区)防指办。

4.2.5干旱灾害预警

(1)市、县(区)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市、县(区)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2.6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向下游发出预警。

(2)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5 应急响应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水旱灾害分级,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1ⅰ级应急响应程序

当出现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必要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指挥部署,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各县(区)防指参加,研究分析灾情形势及部署防御应对措施。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并发布通告,动员全市军民投入抗洪抢险或抗旱救灾。

(2)加强市防指力量。在现有防汛指挥体系的基础上,实行市领导分工负责。建立各应急工作组,集中处置重大紧急情况。

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①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防汛办组成。

主要职责:掌握、收集和汇总有关汛情、旱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并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与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其他应急工作组的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上报灾情;审查灾情和救灾抢险新闻,组织救灾新闻发布会。

②气象、水文监测和工程调度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实时天气、雨水情信息和天气、水文预报;提出防洪工程调度意见并按指挥部指令及时进行调度;组织实施抗旱应急水资源调配和人工增雨;加强对灾区容易滑坡区域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区容易滑坡区域的监测情况,并及时做出转移容易滑坡区域人员的具体方案。

③抢险救灾组:由湖州军分区牵头,市武警支队、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迅速调集当地驻军、武警、公安、预备役、民兵和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协助当地政府,解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力量对被破坏的各类防洪水利工程、公路、桥梁、市政等重要设施进行抢险和抢修;组织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及其它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制定紧急处置或防御措施,并加强监控,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组织实施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④电力、通讯保障组:由国网湖州供电公司、电信湖州分公司牵头,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力量抢修和恢复被破坏的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⑤资金物资保障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等组成。

主要职责:向省和有关机构申请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的计划;做好本市抢险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紧急筹集、分配和调拨。

⑥生活安置和医疗卫生组:由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市疾控中心等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当地政府,迅速设置避护场所,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吃、穿、住等生活救助;提出救灾的物资计划,制定救灾标准、设置救灾物资供应点,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迅速组织医疗、防疫急救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治疗点,抢救、转运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水源、食品及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⑦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执法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品集散地、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实施陆上和水上交通管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⑧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湖州日报集团、湖州广电集团、湖州在线等组成。

主要职责: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灾情等有关情况;宣传相应的防灾减灾知识,安定民众;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

⑨生产自救组:由市委办、市府办牵头,市级各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灾后重建计划,协调落实资金和物资,指导各地恢复被毁坏的各项基础设施,开展生产自救,保障灾区群众生活生产需要,尽快恢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3)市委、市政府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指导、支持、帮助各县(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申请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5)灾害发生地的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ⅰ级应急响应,由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全力以赴处置本行政区域洪涝旱台灾情。

5.2 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当出现重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ⅱ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指挥到岗指挥,主持召开会议,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各县(区)防指,研究部署防汛防旱防台工作。

(2)市防指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防指报告,并向成员单位和各县(区)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众采取防范措施。

(3)市防指办加强力量,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贯彻落实各项指令,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工作的开展。气象、水文部门加强预测预报,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其他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成立综合调度组、应急值守组、动态信息组等3个应急工作组,集中处置紧急情况。应急工作组由湖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武警支队、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

各应急工作组职责如下:

①综合调度组:负责收集分析水雨情、工情、险情等信息;负责权限内的水利工程科学调度,负责召集气象、水文等部门防汛会商会议,分析研判水雨情发展变化态势和水利工程调度意见,拟定洪水调度令和应急处置建议方案;负责灾情、人员转移统计,联系、调配防汛物资和抢险队伍;负责联系、组织调配防汛抢险技术专家指导工程现场抢险;负责车辆调度、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②应急值守组:负责应急值班处置,做好应急信息上传下达、值班记录接听记录、传真收发、会议通知、防汛重要信息短信发送、文件整理保管、复印、拟定文件处理意见;负责领导交办工作督办及反馈,做好领导防汛防台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督查,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负责通讯、电力保障及会务工作,做好信息网络化、传真、电话及指挥中心会务工作。

③动态信息组:负责综合信息收集,做好领导指示批示、防指成员单位、各县(区)、网络等防汛防台动态信息处理;负责编制相关简报;负责起草领导讲话、汇报材料等综合材料;负责拟定防汛防台文件。

各应急工作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若干工作小组。

(4)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支持、帮助各县(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市防指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6)灾害发生地的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挥或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全力以赴处置本行政区域洪涝旱台灾情。

5.3 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当出现较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ⅲ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副指挥到岗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国土、建设、交通运输、供销、农业、旅委等市防指主要成员参加,并连线各县(区)防指参加,研究部署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必要时,请求指挥到岗指挥。

(2)及时向市防指指挥报告有关情况,并上报市委、市政府、省防指,同时向成员单位和各县(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众采取防范措施。

(3)市防指办加强值班,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贯彻落实各项指令,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工作的开展。气象、水文部门加强预测预报,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其他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成立综合调度组、应急值守组、动态信息组等3个应急工作组,集中处置紧急情况。应急工作组主要由市水利局人员组成。湖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武警支队、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市民政局等部门派员进驻市防指办。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支持、帮助各县(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必要时,市防指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5)灾害发生地的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及时处置本行政区域洪涝旱台灾情。

5.4 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当出现一般水旱灾害时,实施ⅳ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国土、交通运输、建设、供销等部门参加,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防指副指挥、指挥,必要时,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指办加强值班,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气象、水文部门加强预测预报;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必要时,综合调度组、动态信息组等部分应急工作组启动工作。其他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灾害发生地的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防汛防台抗旱相关工作。

5.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5.1台风灾害

(1)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紧急召回太湖各类船舶回港避风,全面停止内陆各航道、湖泊、水库水域各类船舶营运,并做好锚固避风工作。

(2)停止高危地区和设施的生产运行。关闭沿太湖地区、山区、水域附近等各类危险区域商业旅游、农家乐设施;停止各类建筑工地、矿山施工作业;停止各类人群集中的大型社会活动;中小学校适时停课。

(3)做好人员安全转移。紧急疏散转移各类船舶、沿太湖水产养殖户、各旅游景点、山区农家乐、各类危房、建筑工地、矿山、地质灾害和小流域山洪易发区等危险区域人员,并开放各类公共设施,妥善安置被转移群众。

(4)对各类市政、电力、通讯、交通等设施紧急检查加固,加强抢修力量,及时修复被损设施,保障供电、供水、通讯和交通畅通。

(5)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人员进岗到位,加强巡查;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台风前合理预排预泄,影响期间合理拦洪分洪,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效益。

(6)加强宣传,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滚动播发台风警报和防御部署,动员群众避灾自救。

(7)各类抢险、医疗、物资保障力量严阵以待,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5.5.2江河洪水

(1)加强以水库为重点的防洪工程值守。各水库安全监管责任人、巡查人员实行24小时驻库巡查;城市防洪工程、导流东大堤、环湖大堤、东西苕溪干流堤防等重要堤防巡堤查险人员按规定上堤巡查;各类排涝设施运行管理人员进岗值守。

(2)加强山地灾害监测预警和避险。加强对山区地质灾害和小流域山洪易发区的监测预警,及时转移位于危险地区的群众。当发生山地灾害时,迅速调集力量,抢救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

(3)加强洪水调度。按照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调度方案,科学调度大中型水库、环湖大堤、导流东大堤、中心城市城防工程,确保重点防洪对象安全。

(4)组织工程应急抢险。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5)全力解救被洪水围困地区群众。当群众受到洪水威胁时,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解救转移被洪水围困或威胁地区的群众,确保生命安全。

5.5.3干旱灾害

(1)加强水源统一调度和管理,停止水库发电,限制或停止一般工业、农业用水,确保生活用水;小型水库山塘集中水权、统一调度。

(2)积极向省防指、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建议,要求加大“引江济太”力度,维持平原水位稳定。

(3)加强节水工作。采取定额管理、分类累进水价等措施,督促商娱、工业企业节约用水;大力推广农业抗旱节水新技术和旱作农业新技术。

(4)开展抗旱应急工程措施。发动群众全面疏浚平原河道,提高平原引水能力;指导帮助山区群众采取打井等措施,广拓水源。

(5)发动组织各级政府、部门向无水地区群众送水,确保饮水需要。

(6)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7)加强水质监测,限制、关停企业排污,加强卫生防疫工作,确保水质安全。

(8)加强治安工作,严防水事纠纷事件的发生。

5.5.4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本行政区域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调水质监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地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5.6信息报送及处理

(1)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水情信息:市、县气象和水文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灾害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当江河发生洪水时,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办,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指办。

(3)险情信息: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防指办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市防指办汇报。其中,小型以上水库、环湖大堤、导流东大堤及中心城防工程等重要水利工程发生严重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上报市防指办。

(4)洪涝灾情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洪涝灾情发生后,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防指办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市防指办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等重大灾情,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5)旱情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当发生干旱时,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防指办应每5天向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上报一次旱情。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6)市防指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按规定要向省防指报告并及时续报。

(7)信息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等信息,由市、县防指按权限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县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各媒体报道灾情,应事先经同级防指核实后报道。

5.7水利工程调度

(1)按照管理权限,市防指负责重要大中型水库(赋石、老石坎、对河口、老虎潭)、导流东大堤沿线诸闸、环湖大堤沿线诸闸、湖州中心城市防洪工程等骨干工程的调度。并监督中型水库及其他重要防洪工程调度。

(2)各县(区)防指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其它防洪工程调度。

5.8抢险救灾

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迅速开展现场抢险处置或救援工作。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报告险情处置动态和处置方案。市防指根据险情程度,采取以下措施,全力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1)市委、市政府或市防指领导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2)根据当地政府请求,迅速调集驻湖部队、武警、公安和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当地政府,解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对被破坏的重要设施进行抢险和抢修。

(3)向当地政府提供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医疗救护等支援。

(4)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及其它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制定紧急处置或防御措施,并加强监控,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

(5)协助当地政府加强现场治安控制,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6)向可能影响的相邻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7)按规定及时向省防指报告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布信息。

(8)协助当地政府建立紧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开放宾馆等公共设施,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9社会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0应急结束

当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旱信息通畅的责任。

(2)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通畅。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各通信部门应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防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用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应急力量保障

(1)驻湖部队、武警,预备役人员、民兵,公安部门,是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湖州军分区、武警支队、公安部门应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加强训练,确保应急需要。

(2)驻湖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由湖州军分区按照程序联系调动。

(3)各县(区)应根据实际,建立以民兵为骨干力量的机动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用于本区域抢险救灾需要。

(4)各部门、各工程单位应根据实际,建立专业抢险队伍。

(5)各县(区)应根据实际,建立抗旱服务队伍,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灾的义务。各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6.3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门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4物资保障

(1)市防汛、供销、民政部门每年储备必需的防汛防旱物资,用于市本级重点防护目标的抢险救灾需要。

(2)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储备必需的防汛防旱物资,用于本区域的抢险救灾需要。

(3)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能满足抢险急需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等必需物资。

(4)市级各物资管理部门应制定预案,在紧急期间,组织抗洪抢险救灾、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应急调拨供应。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5资金保障

(1)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建设和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2)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救灾资金支持。

6.6避灾场所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避灾场所建设、管理,确保灾害来临时供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6.7电力保障

(1)各级电力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电力供应的责任。

(2)各级电力部门应制定应急供电保障预案,遇突发事件,全力保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8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和交警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优先通行;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洪水时河道航行的安全;做好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9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医疗队伍,紧急情况下,开通各类应急医疗救援机构,随时救治受伤人员。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做好灾区防疫消毒,防控疾病传播。

6.10技术保障

(1)建立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远程图象实时监视系统,准确迅捷的掌握水雨情、工情信息。

(2)建立和完善洪水预报系统和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3)建立完善市、县(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4)建立完善预案体系。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建立完善专家系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11宣传、培训与演练

6.11.1宣传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汛防台防旱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6.11.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11.3演练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根据灾情程度,派出工作组,全力支援、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救灾和灾后恢复各项工作。

7.1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指导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2卫生防疫工作

调配医务技术力量赶赴灾区,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3水毁工程修复

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水利等基础设施,保证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

7.4灾区生产自救

加强组织协调,迅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加强农技指导,落实针对性的救灾技术,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加强对受灾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7.5灾后重建

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6补充防汛抢险物料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7灾后理赔

组织各保险系统尽快开展理赔工作。

7.8开展总结评价

及时全面地收集分析风情、汛情、工情、灾情,并认真总结有效措施与成功经验,宣传防汛抗灾中涌现的先进典型。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非常抗旱期:当干旱严重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时,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机构可以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并报告上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在非常抗旱期,各级政府应当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取河道水、后用水库水”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供水措施:一是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二是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三是应急性跨流域调水;四是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五是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六是其他应急性措施。采取以上措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临时应急取水行为。

(3)五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市防指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制定防汛防旱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防指办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同时指导并督促城镇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汛防旱预案。

防洪工程主管部门制定所属水库、重要堤防、水闸的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当地政府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或市人力社保局和市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负责解释。

s("content_relate");

【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相关文章:

防汛的应急预案04-13

防汛应急预案06-30

防汛应急预案07-25

防洪防汛应急预案03-31

医院防汛的应急预案04-05

汛期防汛应急预案04-04

防洪防汛的应急预案04-03

桥梁防汛应急预案04-06

防汛救灾应急预案04-06

有关浙江省师训管理平台通用四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______日游,共______晚______天。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地点出发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地点结束。

第二条 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_人,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_________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帐号:________)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总金额的______%,计(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总金额的______%,计(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 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住宿饭店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_________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_________分钟。

4.交通工具包括:

□(1)飞机,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_________(每人_________元)、_______(每人____元)、______(每人______元)。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_________日交给甲方。

7.导游服务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____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逾期付款超过____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逾期提供有关材料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 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_____天通知对方。违约方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 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附件 《旅游行程》

团号:______________

导游姓名_________导游证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天: (______月______日) 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

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标准(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地点______________费娱乐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天: (_______月__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

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用餐标准(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地点______________费娱乐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天: (_______月__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

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用餐标准(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购物地点______________费娱乐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天: (_______月__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

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用餐标准(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购物地点______________费娱乐项目______________

第五天: (_______月__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

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用餐标准(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购物地点______________费娱乐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旅游时间超过九天的,乙方按照上述规定,制订具体行程。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国内旅游。

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四、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五、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合同的,应当具有委托书。

六、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规定。

七、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有关浙江省师训管理平台通用五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旅游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乙方(旅行社):

注册地址: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系电话:

根据《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 日游,共晚天。自年 月 日地点出发至年 月日 地点结束。

第二条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人,总金额为(币)百拾万 千百拾元整。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 (帐户名称:,帐号:):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年 月 日前支付总金额的%,计(币) 百拾万 千 百拾 元整;年 月 日前支付总金额的%,计(币) 百拾万千百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包括:。

2、住宿饭店标准 。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 分钟。

4、交通工具包括:(1)飞机,起止地 ;(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每人元)、

(每人元)、 (每人元)、

(每人元)、 (每人元)、

(每人元)、 (每人元)、

(每人元)、 (每人元)、

(每人元)、 (每人元)。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币) 百 拾 万千百拾元整。

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 日交给甲方。

7、导游服务内容包括:

(1) ;

(2);

(3)。

8、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 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逾期提供有关材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天通知对方。违约方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年 月日

签于签于

有关浙江省师训管理平台通用六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______日游,共______晚______天。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地点出发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地点结束。

第二条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_人,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_________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帐号:________)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总金额的______%,计(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总金额的______%,计(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住宿饭店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_________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_________分钟。

4.交通工具包括:

□(1)飞机,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_________(每人_________元)、_______(每人____元)、______(每人______元)。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_________日交给甲方。

7.导游服务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____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逾期付款超过____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逾期提供有关材料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_____天通知对方。违约方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附件《旅游行程》

团号:______________

导游姓名_________导游证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天:(______月______日) 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

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标准(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地点______________费娱乐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天:(_______月__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

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用餐标准(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地点______________费娱乐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天:(_______月__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

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用餐标准(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购物地点______________费娱乐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天:(_______月__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

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用餐标准(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购物地点______________费娱乐项目______________

第五天:(_______月__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

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用餐标准(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购物地点______________费娱乐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旅游时间超过九天的,乙方按照上述规定,制订具体行程。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国内旅游。

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四、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五、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合同的,应当具有委托书。

六、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规定。

七、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有关浙江省师训管理平台通用七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年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2、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3、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_______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小时,每周不超过_______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

四、劳动报酬

1、乙方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_______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_______,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__元,工资形式为__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

1、甲方应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2、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假期及相应待遇,按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及医疗补助费发放,均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有关规定。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3、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

4、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岗位(工种),甲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和防护设施。

5、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种)的,甲方应组织乙方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如实告知乙方检查情况,并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及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2、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3、工伤职工、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4、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___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八、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九、本合同至少一式_______份,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_______年备查。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有关浙江省师训管理平台通用八

旅游合同(国内旅游)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国内旅游。

三、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必须以组团社名义和甲方签订合同。

四、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交给甲方。

五、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合同提及有关的乙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规定。

六、乙方提供的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七、甲方应妥善保存有关票据、证明及资料,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证、索赔证据。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共________晚________天,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行程结束地点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人,报价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________________费。

甲方应在出团前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旅游团款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用餐标准:________________

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2.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

3.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

4.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________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________分钟。

5.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

6.导游应按《导游服务质量》规定,为甲方提供服务。

第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预期付款不超过________个工作日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在出团前未支付全额旅游团款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承担乙方的直接损失,并支付旅游合同总价_____%的违约金。

2.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3.逾期提供有关材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_____%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____%),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有关浙江省师训管理平台通用九

编号:浙f17-20__-02

浙江省旅游合同(国内旅游)

浙江省旅游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旅游合同(国内旅游)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国内旅游。

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四、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五、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合同的,应当具有委托书。

六、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规定。

七、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旅游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地址:

乙方(旅行社):

注册地址: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日游,共晚天。自年月日地点出发至年月日地点结束。

第二条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人,总金额为(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年月日前支付总金额的%,计(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年月日前支付总金额的%,计(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其他方式。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包括:。

2、住宿饭店标准。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分钟。

4、交通工具包括:(1)飞机,起止地;(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日交给甲方。

7、导游服务内容包括:

8、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逾期提供有关材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天通知对方。违约方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附件:

《旅游行程》

团号

导游姓名导游证号码联系电话

第一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第二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第三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第四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第五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第六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第七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第八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第九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备注:旅游时间超过九天的,乙方按照上述规定,制订具体行程。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有关浙江省师训管理平台通用(九篇)

微信扫码分享https://www.jinbitou.cn/shiyongwendang/shenqingshu/shenqingshuxiezuo/168566413915419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