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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做好民政工作的意义 民政工作内涵(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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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做好民政工作的意义 民政工作内涵(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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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做好民政工作的意义 民政工作内涵篇一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思想路线的核心,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精髓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研究学习和坚持实事求是对我们更好的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坚持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重要意义。

我认为无论是新民主义革命还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直至后面的改革开放的成功,都与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分不开的。正是因为我们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国情的有机结合,推进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

实事求是中的“是科学”有真理与理想的三重内涵。我们探索、研究、追求的“是”,一是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是什么,事实的真相究竟是什么。这是科学的范畴。二是客观事物的合理关系应该是什么,公平、正义、合理指的究竟是什么。这是真理的范畴。三是客观事物的发展前途可能是什么,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应该是什么。这是理想的范畴。司法实践中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预防犯罪”,体现的就是这三重内涵。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正确的思想路线的形成和确立,有一个过程,经得起时间检验的。

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政治报告中,在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同时,借用“实事求是”来提倡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科学态度。在延安整风期间,毛泽东从思想路线的角度,系统地阐述了坚持实事求是的重要性。经过延安整风和党的七大,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全党得到了确立。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党的领导工作不同程度地背离了这条正确的思想路线,由此造成了社会主义建设探索中的严重失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条思想路线不仅得到了重新确立,而且有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特别强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的重要意义。以这一讲话精神为指导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伟大觉醒。邓小平在1980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对党的思想路线的内容做了概括,他指出:“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就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①1992年,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创立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髓,是党永葆蓬勃生机的法宝。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他明确提出: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党坚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2004年1月,胡锦涛在一次讲话中强调,必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的实质和核心党的思想路线的基本内容。

从党的十二大开始,《中国共产党章程》一直明确规定:“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第一,一切从实际出发。毛泽东指出:“我们看问题不要从抽象的定义出发,而要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从分析这些事实中找出方针、政策、方法来。”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强调,我们在每一个时期,处理各种方针政策问题时,一定要从当前的、现实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实际出发。江泽民把这个思想概括为“一个中心,三个着眼于”。我们今天讲一切从实际出发,其中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都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实际出发,就要尊重和承认客观事实,全面、发展地看待问题,把现象当做入门的向导,逐步揭示出事物的本质。

第二,理论联系实际。毛泽东一贯倡导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思想,他指出:只有善于应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一步地从中国的历史实际和革命实际的认真研

究中,在各方面作出合乎中国需要的理论性的创造,才叫做理论和实际相联系”。理论联系实际,要求我们既重视用理论指导实践,又重视理论对实践的基础作用。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尊重群众与尊重实践有内在的统一性,尊重群众必须以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作为党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第三,实事求是。1941年,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明确地界定了实事求是的科学含义:“‘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我们要从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区内外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其中引出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变的内部联系,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强调,坚持实事求是,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实事求是内在地包含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内容。第四,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毛泽东坚持并发挥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思想,他曾明确指出:“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邓小平也明确指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检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需要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江泽民指出:“马克思主义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奥秘,就在于它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实践性,这一特征赋予了它根据新的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内在动力,使其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发展。

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的实质和核心

一切从实际出发,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前提和基础;理论联系实际,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根本途径和方法;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验证条件和目的。实事求是也内在地包含着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等内容。要做到实事求是,必须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要意义

第一,它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践过程中的运用、丰富和发展。第二,它是制定并贯彻执行正确地政治路线的思想基础。第三,它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和提高领导能力的重要内容。

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之间有着紧密联系

解放思想是事先实事求是的前提条件。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必须不断地解放思想。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在新的发展阶段必须继续解放思想。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实事求是的前提条件。邓小平指出:“我们讲解放思想,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⑦共产党的奋斗历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历程,我们在每一个重大发展,理论上的每一个重大突破,工作上的每一个工大进步,都是解放思想的结果。我们只有坚持解放思想,才能科学分析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机遇新挑战,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正确制定适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愿望的方针政策,奋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就要大力弘扬与时俱进精神,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开拓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境界。江泽民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创新的先导。要使党和国家的事业不停顿,首先理论上不能停顿。我们需要批判地继承和吸收中国传统文化和外国文化的积极因素,赋予中国传统文化以新的内涵,借鉴外国文化以适应中国的国情,而不应该不顾自身的条件和需要一味地生吞活剥,否则会“食古不化”或“食洋不化”,而非真正的创新。理论创新必须服务于、落实与实践创新。离开了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⑧⑤④③

况、新问题的研究,理论创新就无从谈起。脱离了人民群众的实践,理论创新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就不能对人民群众产生感召力、对实践发挥指导作用。理论创新和一切工作的创新,都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是实事求是在不同阶段的具体体现或对实事求是的深化,从本质上讲,三者是一脉相承的科学体系,三者的核心还是实事求是。

四、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精髓

一方面,正是由于把握和运用了这个精髓,才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饿创立和发展;另一方面,这个精髓又体现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各个理论成果基本内容的各个方面。在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所提出的创造性理论,都贯穿着实事求是的思想。把握了这个精髓,就把握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之间的历史联系及其统一的科学思想体系,就把握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中最本质的东西。由于把握了这个精髓,一代又一代马克思主义者在开创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解决新课题,开拓新境界。

五、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问题上,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我国实际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和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问题上,强调要从实际出发,努力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明确指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走自己的路,在思想方法上体现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在基本立场上体现了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的统一,在理论原则上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这些统一性意味着对不合时宜的传统观念和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主观偏见的突破,因而走自己的路,同时意味着开拓创新。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只要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就一定会越走越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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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做为当代大学生,我们要深刻认识实事求是的本质。不管在学习还是在生活中,只有做到实事求是,我们才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握事物的客观规律,排除我们的主观随意性,解放思想,适应时代的新变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献出一份力量。

10月,他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这些论述,进一步强调了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要性,也深化了对事实求是思想路线的认识

做好民政工作的意义 民政工作内涵篇二

论学习的重要意义

一个人坚持不断学习一切有用的知识,可以把握社会发展的脉搏,可以更好地干好自己应干的事,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多做贡献。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就能依法办事和干好党和人民的事业:学习别人积极的方面,可弥补自身的不足。

人是学而知之,绝不是生而知之。正如鲁迅先生所说:“没有任何一个人生下来叫的第一声就是一首诗”。世界上任何一个知识渊博的人,都是从长时间的刻苦学习这条路走过来的。马克思就是一个典型的好学之人,他从小博学,凭着超人的聪明才智和长时间的刻苦学习,研究出了具有推动加速向文明社会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哲》、《资本论》等名著。解剖了整个客观世界发展运行的基本规律,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一代伟人毛泽东是人所共知的学习爱好者,从小在舅父和老师的教育下认真学习,白天放牛、割草等挤时间学,晚上抢时间学;在长沙刻苦学,在北京努力学,干革命的秋收起义、长征等过程中都勤奋学。他对中外古代史、近代史、军事专著等,博学多闻,不仅成为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领袖,还成为闻名于世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革命家和一代诗词人。伟人们都爱学习,一切基础学科专家、教育家、自然科学家以及所有特殊

专业的专家学者们都爱好学习,这是绝对正确的。然而,我们普通人之间也有好学之人,也有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做贡献的雷锋、张海迪等普通人。雷锋从小出生在贫苦农民家里,没有条件读书,在部队里天天坚持不断学习,掌握了一定的文化理论知识,特别是对毛泽东思想的整个体系都研究得比较透彻,对中共党史、党章的有关知识认真学习,从思想政治上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他心灵深处的烙印是对我党无限热爱,对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事业充满信心。他的结论是:“开车没有方向盘不行,人不学习毛泽东思想也不行”。他决心为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事业奋斗终身的世界观,就是通过广泛深入学习有关知识而产生的,由于雷锋同志在学习中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加上他长期的努力工作,使他慢慢地成长为一位名副其实的无产阶级革命战士,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了贡献,为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光辉榜样。张海迪身残志坚,她拖着下肢全部瘫痪的身躯,坚持白日昼夜钻研针灸治病技术,为广大患者义务治病,解除了病人的痛苦,作出了她对社会应作的贡献,获得了社会对她的赞誉,成为残疾人奋力拼搏,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做贡献的好典范。

从类型上讲,学习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认真读书学习,这种类型是指从书本中获得知识。俄国大文豪高尔基说:“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我们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周恩来

总理说:“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这些名人们不仅阐明了读书的好处,而且强调了努力读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个文人从陶冶情操的角度是这个阐述的:“少年读书如隙中窥月,中年读书如庭中望月,老年读书如台上玩月”。如此看来,知识的海洋里可寻找到很多奥秘,真是学海无边!我们每一个有条件之人都应该多读书学习。另外一类是从实践中学习知识,武装自己,提高自己。如向名流厨师学习烹调技术,就可制作丰盛的宴席,农民向农技人员学习,就能掌握科学种田的方法。新工人拜老工人为师,就能学到技能,就能从事老工人所从事的工作。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学习,就能掌握某些体育运动项目的运动要领。一切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掌握的新技术、新方法都是向别人直接学习的方法。不管是从书本上学,还是从生活和工作中学,总的来说,每个有条件学习的人都要多学习和努力学习。

从学习方法上讲,任何人学习也应该掌握合适的学习方法。一个具有正常学习条件的人,学习方法得当,培育一种良好的学习习惯,加上认真、刻苦和努力,就会在极短时间内学得想学到的知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大多数大中小学生都认为,在早晨读书或背书,其余时间做作业效果要好得多,在比较安静的环境里读书学习效果较好等。但是,有的人就是不去探讨较好的学习方法,只经常通宵达旦学习,连白天吃饭时间都不放过,从不浪费一点时间,长久的坚持疲劳战,导致精神萎靡不振。从表面上看,这种人在学习上似乎很专心,这种精神可佳。从事实上讲,这种学习方法是不对的,它违背了生命正常运动的客观规律。又如,有的在校学生,上课时东张西望,不认真听教师讲课,课后又重新去学习教师已经讲过的东西,有的农民在农技人员授课时,总是在下面东讲西讲,自以为是,具体操作起农业技术来,脑子里全是一片空白。这些学习方法是绝对错误的,是一定要改才行的。因此,人在学习过程中掌握恰当的学习方法非常重要。

从学习认真的程度上讲,我们只能仿照古人“头悬梁,锥刺股”或废寝忘食的学习认真程度,必须具有“水滴石穿、铁杵磨成针”的恒心才能做到学习只进不退;在具体学习过程中还要有拼搏精神,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也就是名人说的那样,“天才出于勤奋”,“勤能补拙”!同时,学习还应争分抢秒,只争朝夕,切忌象《明日歌》所说的那样:“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君待明日,万事成蹉跎”。伟人们和众多的学者们以及普通的典型好学之人,他们为推行整个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归结起来,他们都是时时、日日以学为基础,加之学习方法得当,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前提下,加上努力为人类的文明进步而努力工作。古言之:“一个人干到老,应该学到老”,知识是不断更新的,今天任何一个人是没有理由不努

力学习的。21世纪各种知识日新月异地发展变化着,如社会学家们所论的那样,五天发生一次知识大爆炸。特别是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中国人将接受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浪潮的挑战,真是人不学习就跟不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当今的阿混和南郭先生将无法生存下去!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任务,就是要刻苦学习和努力工作。这是因为光阴似箭,日月如梭,时不我待。这是国际国内的社会和经济等形势的发展对我们每个中华儿女的要求,学习一定的基础学科知识,是每个有志之士的必经之路。学习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经济管理手段和一切对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有利的东西,就是为祖国屹立于东方之林做点贡献。学习我国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科技的、文化的等有关知识,特别是在学好前两者的前提下,要多学当今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知识,并把有关理论用于实践,或者是指导实践。反复经过理论一一实践——理论这个模式去检验、发展和完善,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去指导实践,才不说外行话,才不干外行事,更不成为社会的包袱。

总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加速发展,任重道远。为了继续绘制和完成前人没有的中国蓝图和未彻底完成的伟大事业,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举世闻名的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为了把各项工作干得更好,我们每一个有学习条件的人,随时都应该努力学习有关

知识。

做好民政工作的意义 民政工作内涵篇三

内容提要: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

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

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

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

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

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

(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

(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

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4、独立保护原则。

(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

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

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具体地说包括:

1、外国人如何在内国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依据什么法律,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

2、内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法律保护,如已经在外国取得的某一项专有权如何在内国也同样得到法律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其次,是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 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此外,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2001年10月进行修订;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2000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2001年10月进行了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实施上述法律的条例、细则,确定了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均属于实体法,没有冲突法条款。

一、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依法取得专利权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可见,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二是该国与我国有互惠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必须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专利代理部、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外国人必须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下列文件:(1)国籍证明;(2)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总部所在地证明文件;(3)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的人就同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可以凭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证明文件,在我国享有优先权,即依第一次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问题,依照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这就是说,我国对外国人的商标注册采取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几十万件商标在我国注册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以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委托代理,必须正式办理经过公证认证的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按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的原则,我国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3月19日起,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已向《巴黎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从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享有优先权。凡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出书面声明,以及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和其他有关文件。

我国出口商品需在国外注册的,应依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对方国家规定的无条件国民待遇原则,首先在我国工商管理机关注册,并委托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在外国申请注册。

三、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国际保护也采取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其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是否发表,均作为中国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天内在中国境内也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也作为中国作品受法律保护。

外国人已在我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应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上述外国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首次出版,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都在我国境内像中国公民的作品一样,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如要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可以根据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公约某一成员国首次出版,在其他成员国也同时等到法律保护,或者首次在我国出版后的30天内也在《伯尔尼公约》某个成员国中出版,将被视为同时出版,则可以受到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保护。

总上所述,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并且能更好的利用国外的知识产权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本国经济的发展。

做好民政工作的意义 民政工作内涵篇四

辽东学院信息技术学院

形式与政策

题目:论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姓名: 葛晨阳 学号: 0913120419 班级: b1204 专业: 网络工程 层次: 本科

2015年6月

论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摘 要:国家前主席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以十五大报告的精辟论述为指导,全面深入研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切实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制 人治 法治 重要性 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执政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发展目标,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任务促使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应运而生,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在新的形势下对依法治国进行与时俱进的理解和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被视为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把法治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

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被视为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把法治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

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和转变。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起作为我党执政党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在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骨干绝大多数是中共党员。这就意味着,我国能否实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及其广大党政干部能否做到依法执政。当前,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有机结合、辩证统一的。依法治国既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要求党通过法治来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从而避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必须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在当前的情况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键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职能和作用得以真正实现和充分发挥。

总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实行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一个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支撑,依法治国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与保证。只有社会处处充满了和谐,国家才能够繁荣昌盛,才能够长治久安,这些都离不开中国法制的建设,而中国法制的完善建设是从依法治国开始的。

依法治国有着重大的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第二,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第三,依法治国是人类文明的主要标志。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从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来看,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不奉行法治原则,谈不上依法行政。人治与主观随意性相联系,权力的行使由个人意志决定;依法行政与法治相联系,权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和评判标准。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对于象我国这样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实践证明,实行依法行政,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避免首长负责制下产生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实行依法行政,才能避免和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及由此给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并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依法治国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上封建统治时间较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公民法治观念较为淡薄的国家,要实现法治这一宏伟任务,就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积极借鉴其他国家正确的法治理论和成功的做法,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整体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

做好民政工作的意义 民政工作内涵篇五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将将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写入了党的文件,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做出战略性部署。

民政部门是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主司部门,民政部门所承担的工作,总体上都属于社会工作范畴,因此,深刻理解民政工作的内涵,准确把握民政与社会工作的关系,对于推动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政是推进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托

从各国实践看,社会工作主要功能是为人助人、促进社会和谐。在我国,民政部门是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社会工作的主要领域。民政工作在服务理念、服务对象、工作领域、功能作用等方面与社会工作存在着密切联系。多年来民政工作的实践发展,为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是民政工作理念为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养分。民政部门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核心作用,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工作主线,不仅与社会工作的利他主义、助人自助、公平正义的专业价值理念相一致,而且还丰富和充实了我国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内容。二是民政服务类组织和社区的蓬勃发展为我国社会工作成长提供了重要载体。民政部门经过长期努力,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覆盖所有民政对象的社会服务组织体系,构成了我国社会工作的主要载体。三是民政部门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优抚安置、社区建设、民间组织等领域制定出台了大量的社会政策法规和从业标准,建立了一系列的工作机制,为我国社会工作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四是民政部门在长期的教育培训过程中,培养了一大批社会工作人才,为我国社会工作发展提供了较好的人才保证。五是民政工作者在长期实践中,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创造了许多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积累了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为中国特色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体系的建立进行了有益探索。

二、发展社会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是转变民政管理和服务方式的重要保证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看,社会工作是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社会建设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不断发展,随着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不断加强,民政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领域越来越宽,服务对象越来越广,工作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就其工作运行来讲,必须走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道路,形成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政府工作与社会工作互补的格局,变政府单一行政管理为政府与社会合作管理,形成科学的社会治理

结构。这都需要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创新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

三、发展社会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是提高民政整体服务水平和增强民政基层力量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民政公共服务需求的层次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质量越来越高。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民政服务机构有了很大发展,服务效率有了很大提高,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改善,但是由于缺乏规范化的服务制度、专业化的服务手段、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当前民政服务水平同人们的实际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在民政服务领域广泛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对提升民政整体服务水平至关重要。同时,发展社会工作对于夯实民政基础、改善民政人才队伍结构、加强民政基层力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民政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工作对象集中在基层,各项政策法规的最终实施在基层,民政工作的实效也主要体现在基层,没有坚实的基层力量,就没有蓬勃发展的民政工作。多年来,民政基层机构和队伍力量比较薄弱,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已经成为制约民政工作和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大力发展社会工作,结合城乡社区建设、新农村建设和乡镇机构改革,创新民政基层的管理体制机制,积极培育和发展大量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快培养一支数量众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充实民政基层服务组织,是解决民政基层力量薄弱、夯实民政基础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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