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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侵权行为(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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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侵权行为(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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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夫妻侵权行为篇一

申诉人:王,汉族,x年11月15日出生,贵州省xx市人,现住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沈,男,汉族,x年10月24日出生,贵州省黄平县人,现住xx市*路90号。身份证号码:

申诉事项:

1、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东民终字第622号判决。

2,判令被申诉人沈赔偿非法占用申诉人房屋的租金 元。

3、判令被申诉人立即搬离xx市*路*号房屋。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经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x年1月21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被申诉人同意将属于其所有的xx市环城北路90号房屋出售给申诉人,该房屋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总价款52万元,预付定金1万元。

《协议书》签定后,于x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诉人卖给申诉人的房屋,早在x年因为潘x贷款提供担保,被xx市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凯民初字第602号判决书,于x年11月9日,以()凯执字第2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

x年10月28日,经被申诉人沈向xx市人民法院请求,并经申诉人同意,xx市人民法院以281198元将被申诉人所有的xx市环城路90号住宅一栋变卖给申诉人,并据此作出()凯执字第260——6号民事裁定书。依据()凯执字第260——6号民事裁定书,于x年10月26日,申诉人向xx市法院执行局支付购房款235000元。

尽管申诉人是从xx市法院以变卖的方式,用281190元购得被申诉人xx市环城路90号住宅一栋。但申诉人严守诚实信用原则,仍然按照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年1月21日签定的购房《协议书》中的约定付款。即: eq oac(○,1)1、x年1月21日,申诉人王支付被申诉人沈定金10000元; eq oac(○,2)2、x年10月26日向xx市法院支付购房款235000元; eq oac(○,3)3、x年11月20日,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沈支付购房款300000元(现金),共计535000元。

这里需要慎重说明的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协议书》中的约定是:房屋总价款是520xx0元,而申诉人实际向被申诉人支付545000元,为什么申诉人要向被申诉人多支付25000元呢?原因是:x年10月27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协商支付未支付的275000元房款时(520xx0-2350000-10000=275000),被申诉人沈提出:现在房屋过户费高了,要求增加过户费,申诉人考虑当时过户费的确上涨了,就同意给被申诉人增加万元过户费。这样申诉人就还要向被申诉人支付30万元,依据双方商定的付款数额,被申诉人当即写了30万元的收条。该收条当时没有交给申诉人,而是自己保管。但被申诉人又说:他现在没有钱过户,要求申诉人先付被申诉人80000元房款作为过户的费用。应被申诉人的要求,申诉人于x年10月7日上午10时34分,申诉人支付75000元房款作为被申诉人的过户费。被申诉人得75000元后便与申诉人一起去xx市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去到房产局后,由于没有xx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xx市房产局不同意过户。

经申诉人要求,x年11月14日,xx市人民法院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到xx市房产局。该月15日,申诉人就叫被申诉人去xx市房产局过户,这时,申诉人有说:申诉人原给的75000元已还他欠他伯伯的欠款,现没有钱办理过户手续,你给足300000元,我与你就去办理过户手续。对申诉人这种无理要求,申诉人当时没有答应。但思来想去,不给足还应付的300000元,被申诉人就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为了实现办理过户手续,申诉人同意给被申诉人300000元再去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在x年11月20日16时51分,申诉人取款304000元,支付被申诉人房款225000元,余下的79000元留作他用。当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去到xx市房产局时,因快下班,当天又没有办成过户手续。

x年11月21日,申诉人又请被申请去办理过户手续,被申诉人声称有事不能去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被申诉人便以种种理由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万般无赖之下,于x年12月3日,申诉人依据xx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诉人支付过户费办理过户手续。x年1月4日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一审判决情况

申诉人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证书后,要求被申诉人搬出该房时,被申诉人拒绝搬出。此种情况下,申诉人要求xx市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则说,没有执行依据,你必须以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待法院判决后再与执行。

x年5月21日,申诉人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申诉人立即搬出xx市环城路90号房屋;2、自x年10月28日至被申诉人搬出的日期,门面150平方米,以每日75元计算,住房平方米,以每日66元计算赔偿给申诉人。

x年8月2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凯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诉人立即搬出xx市环城路90号房屋。

三、二审判决情况

x年8月10日,被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于x年12月6日以()黔东民终字第622号民事判决,撤销了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凯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申诉人立即搬出xx市环城路90号房屋的判决。

四、二审判决不尊重客观事实,认定事实错误

(一)、二审判决不尊重客观事实

本案的下列证据所证实的事实是无可争辩的客观事实,二审法院对这些客观事实,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而是视而不见,将其束之高阁,这些证据有:

1、《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

这一证据证实申诉人通过法院向xx市农村信用联社支付235000元,用于偿还被申诉人在该社的欠款,对此,二审法院和被申诉人都是认可的。

2、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出具的《收条》真实、合法、有效

被申诉人x年10月27日书写的,x年11月20日总共收到申诉人300000元现金(x年10月27日支75000元,x年11月20日支付225000元)后,被申诉人才将收条交给申诉人。这样的收条应合法有效。其原因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出具的《收条》合法有效。因为, eq oac(○,1)1、被申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q oac(○,2)2、意思表示真实; eq oac(○,3)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同的是:被申诉人在x年10月27日出具《收条》的行为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在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300000元,将收条交给申诉人时,该收条产生法律效力。为什么说被申诉人的这种民事行为有效呢?因为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

3、收条

该收条证实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定金10000元的事实,二审法院,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无异议。

(二)、二审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吴、王主张x年10月27日另外付给申诉人沈xx300000元现金,但其取款时间为x年11月20日,除与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二审答辩时主张付款时间(x年10月27日)与二审庭审时主张的付款时间(x年11月 20日)不一致外,对于取款支付的地点也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主张的付款数额也超过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数额,于常理不符,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的这一认定不客观,也不足以推翻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300000元的事实。其理由如下:

1、申诉人对被申诉人支付300000元现金的付款时间的描述并不矛盾

因为,被申诉人于x年10月27日书写的收条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即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300000元,并将收条交给申诉人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按照收条上的日期,认定付款日期为x年10月27日,按照实际付款日期,申诉人说是x年11月20日付款并无不妥。

申诉人对取款地点在一、二审说法不同,但不能推翻申诉人在x年11月20日取款304000万元的事实,更不能否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225000元的事实

x年11月20 日,申诉人到xx市农村信用联社洗马河分社取304000元款时,由于该社当时没有这样多现金,该社主任刘辉就要其工作人员从xx市农村信用联社万博分社提取304000元现金支付给申诉人,得款后,就支付225000元现金给被申诉人。所以,申诉人在一审时便说:304000元是从万博分社取款的。到了二审,申诉人仔细看自己的存折后,才知304000元是从洗马河分社取款的。假定申诉人有意这样说,也不能否定申诉人x年11月20 日在xx市农村信用联社洗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给申诉人300000元的事实,因为由申诉人的存折和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出具的300000元的收据佐证。

3、申诉人实际付款总数额高于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数额的问题

申诉人向被申诉人多支付25000元,是应被申诉人要求增加过户费而同意支付的,这个数额不在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数额内,这就是申诉人实际付款总数额(545000元)高于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数额(520xx0元)的原因。应被申诉人要求,多给被申诉人25000元过户费,这是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怎么就成了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没有向被申诉人支付300000元的理由呢?简直荒唐至极。

二审法院以上述三点理由不支持申诉人付给被申诉人30万元现金的主张是十分错误的。其理由是:1、对取款时间的理解不一,说法不一,不能否定申诉人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给申诉人300000元的事实;2、对取款地点的说法不一,是申诉人认为304000万元是从万博分社提来的,就是从万博分社取得款,假定申诉人的确把取款地点说错了,也不能否定申诉人x年11月20 日在xx市农村信用联社洗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的事实;3、应被申诉人要求增加过户费而同意支付被申诉人过户费25000元,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以此否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300000房款的主张更是荒唐可笑。

三、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在x年10月27日支付被申诉人万元现金,毫无依据。其理由如下:

1、被申诉人沈在二审庭审中说:“信用联社的证据是真实的,27号取5万元是替我侄子还贷款,她(申诉人)当天取两次,另拿了1万多元给我。”从沈这一陈述看,被申诉人沈xx10月27号只从申诉人处得1万多元现金,没有得万元现金。

2、xx市农村信用联社两份证明

该两份证明证实,x年10月27日,沈大勇本人(沈侄子)用现金偿还了在xx市农村信用联社大道分社的贷款本息51073元。

从上述两点看,被申诉人的陈述是谎言,因为,沈大勇的贷款本息51073元是沈大勇自己用现金偿还的,被申诉人沈也说没有得万元现金。那么二审法院认定x年10月27日,被申诉人从申诉人处得65000元现金,就是毫无依据,纯属编造。

四、二审法院认定取款时间与办证时间不符,故认定申诉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更是不尊重客观事实

申诉人x年10月27日取款万元是应被申诉人的要求,申诉人支付给被申诉人的房款,作为被申诉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至于,申诉人办理房屋证书的情况,是x年12月3日,申诉人自己支付过户费,x年1月4日取得所买房屋的产权证书。这哪里存在办证时间与取款时间不符的情况。

五、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的300000元购房款中,包含申诉人替被申诉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执行款235000元,是一个极不客观的认定

1、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的300000元购房款中,包含申诉人替被申诉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执行款235000元。

2、依据被申诉人在一、二审的陈述,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的300000元购房款中,也不包含申诉人替被申诉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执行款235000元。因为被申诉人在一审时说:“我不知道,x年10月26日(申诉人)到银行转款到法院235000元。”在二审,当法官问被申诉人:“你知道法院打(235000元)条子给^v^美么?”被申诉人说:“直到他起诉我才晓得这回事。”从被申诉人在一、二审上述陈述看,被申诉人x年7月7日一审开庭时都不知道申诉人在x年10月26日替被申诉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执行款235000元的情况,那么,被申诉人怎么说在x年10月27日申诉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呢?这十分显然,被申诉人说申诉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是一个巨大的谎言。

综上所述,经协商一致,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年1月21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申诉人依《协议书》约定,申诉人于x年1月21日支付被申诉人定金10000元,x年10月29日,支付被申诉人房款235000元(通过xx市人民法院支付给xx市农村信用联社,用以支付被申诉人欠xx市农村信用联社的欠款),x年10月27日支付万元,作为被申诉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当时,申诉人自己书写了300000元的收条,但没有交给申诉人,被申诉人自己保存。11月20日支付万元,被申诉人将收到申诉人300000元人民币的收条交给申诉人,(至于二审法院认定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那是毫无依据的,在此不再赘述)至此,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房款535000元(其中含应被申诉人要求多支付的过户费25000元),申诉人购买被申诉人房屋的房款全部付清。被申诉人在收到全部房款后,本应自动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但被申诉人却拒绝搬出。万般无赖下,申诉人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申诉人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二审法院不但不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反而以毫无证据的所谓事实,甚至编造的事实,判令申诉人再支付被申诉人21万元,被申诉人才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为此,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请贵院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周*、王

申诉代理人:杨

x年6月27日

夫妻侵权行为篇二

申诉人: 何,女,1x45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月华街平成里运通楼5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诉人: 何,女,x年**月**日出生,住x市xx区xx镇xx街x号。

申诉人: 韩,女,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区xx镇xx街x号。

申诉人: 韩,男,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区xx镇xx街x号。

被申诉人:何,女,x年x月2日出生,特别行政区居民,住xx市xx区xx镇xx街x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何,女,x年3月1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xx市xx区xx镇xx街x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诉请求:依法对(x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号及(x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号提起再审。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对于事实的认定不清,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原二审法院认为申诉人人在一审法院审理的()番法民一初

字第号民事案件中确认讼争房产和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南村云桥市街12号房屋价值为**万元和**万元,并将此价值确认作为原审析产纠纷的讼争价值。对此,申诉人不予认可,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原审讼争房产评估作价并作为原审析产纠纷审理的案件事实而非草率地按照()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中所确认的价值来认定讼争房产的的现行价值并径直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来竞价并分割。

首先,原审法院没有认识到()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系遗产继承确权纠纷而非析产纠纷,讼争房产的价值并非该案迫切需要查明的核心事实,因此,()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于讼争房产价值的认定没有深究仅仅征询申诉人双方的估计,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双方之所以将讼争房产的价值确认为**万元和**万元当时主要是考虑到该案并未涉及到析产而未能据实评估作价,因此()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对于讼争房产的价值认定实际与客观事实是不符的,退一步说,()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因处理不当已被二审法院改判,该等未经审慎评估的事实也就更加不能想当然地被直接作为引用作为处理原审“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件事实。

同时,原审法院也没有认识原审案件已非确认纠纷而是析产纠纷,析产纠纷处理的关键事实之一便是明确析产标的即时价值从而便于各方对于讼争房产的分割和处理,包括原审法院后来作出的所谓公平竞价处理,但是,价值非恒定其必定是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变动的,而原审讼争房产自身的价值随着宏观经济增长相应增长,且不论()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发生之时讼争房产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原仅达**万元以及**万元的建造成本,就是原审案件离()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审判之时数年间价值变动也是天翻地覆,因此,无论如何原审法院也应当也不应机械地按照()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对于讼争房产所确认的“造价”来认定为讼争房产的现时价值,而应当在案件审理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讼争房产的即时价值进行评估从而为申诉人及被申诉人各方之间的公平竞价以及分割提供一个相关客观真实的价值参考。

因此,原审对于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不清,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二,原审判决不单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如前文所论述,在原审对于讼争房屋价值的案件事实未依法审

慎查明的基础上遂抛出所谓公平竞价方案,此举无疑置各继承人于恶性竞争的境地,丝毫不利于析产纠纷的解决,申诉人多次主张法院对讼争房产进行评估作价从而为各方公平竞价提供合理的参考基础,然而令人唏嘘不已的是,原一审法院对申诉人的请求不予理会,诚然,申诉人不参与竞价的行为显得消极,然而原一审法院也是难辞其咎的。

更有甚者,原一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放弃竞价权后竟“爽快“地应被申诉人何丽贞及何丽金请求重新对讼争房屋进行评估鉴定,如此区别对待此举无疑让人唏嘘、惊叹,而也正因为原审法院在事实上的错误认定以及在程序上的错误操作使得本来明确的析产纠纷变得异常复杂,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由血浓于水的至亲反目成仇,从此申诉人难以踏入见证儿时成长的祖屋版半步,更有甚者,申诉人多年来一直想将父母何银何九的画像悬于祖屋的心愿也一直未能实现,而被申诉人于讼争房屋所在土地上擅自修建违章建筑谋求不法利益,虽申诉人向政府各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反映,然后该违章建筑始终未能依法拆除。

申诉人虽离乡背井多年,然而当年在讼争地村集体的各位德高望重的父老相亲无不争相支持,如周(1x33年**月**日生,于1xx1年担任治保主任,副书记及正书记等职务,在职二十五年),如梁(1x3x年**月**日生,1xx5年至1x年间担任前任南村大队书记),如何(1x33年**月**日,1x53年担任**村长,1x55年**党支部书记,直至1x年病退),如何(1x45年**月**日生,),他们均一致为申诉人就讼争房屋的历史沿革及客观事实书面证明(详见原审案卷材料)。

在和申诉人接触的过程中,常听到其喃喃自语道其先生及儿子曾参加过越南战争,彼时,众人唯恐自己家人踏足战场,而她则是鼓励并动员自己的先生及儿子参加战争保家卫国,其感叹时至今日而轮到自己来保卫先人的历史遗产却始终未能办到?申诉人也常常会提到^v^的例子,并表示无论日本人占领了多长时间都始终改变不了^v^是中国领土的事实,并表示历史是需要尊重并传承的。

在现今社会基本伦理价值观集体失落的时代一个年入古稀的老人却有此等胸襟和见识且如此坚持与执着是难能可贵并令人感动震撼的,在步入人生倒数的几年以来申诉人四处走访不为世俗的钱财和名利,只为实现心中所恪守的朴素的伦理价值——保全历史并维护父母亲遗留祖业的完整性。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于实现公平正义并致力于形成公序良俗,然而原审法院作出如此判决无疑是南辕北辙,倘若不予再审并依法改判,无论是对本案申诉人还是对全社会都会是莫大的伤害。

综上,原审判决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程序操作均是错误的或者不适当的,请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对原审讼争房产按程序进行合理分配并依法改判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该等析产纠纷的圆满处理并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

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朱 律师

日期:x2年 月 日

夫妻侵权行为篇三

申 诉 人(原审被告人):方,男,出生,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xx镇xx村新兴路号,身份证号码,现押于xx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代理律师: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

申诉人认为xx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东二法刑初字第5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不服该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申诉请求:依法撤销xx市第二人民法院“()东二法刑初字第5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理由:

一、涉案的事实经过

晚11点,申诉人与陈桂桃、陈惠如、陈寿稳、阿超、阿连六人在x村1国道路段行走,被从后面开摩托车行驶路过的方发枝、方发东差点撞上,于是双方发生纠纷并争吵,方发枝、方河东二人拿防盗锁追打申诉人等人,申诉人在逃跑途中碰见骑摩托车的陈建强,陈建强问是怎么回事,申诉人将情况告诉陈建强后。陈建强即骑摩托车带上申诉人与陈桂桃到胡记大排档找到正在吃夜宵的方发枝、方河东理论并发生了打斗,打斗中陈建强头部受伤,由于得到胡记大排档老板制止,双方打斗结束。打斗结束后,陈桂桃自己离开了,陈建强则要申诉人陪他去医院看伤并回住处拿钱,于是陈建强就骑摩托车载申诉人到陈建强的元心村租房处,陈建强自己上了楼,申诉人则在楼下等陈建强,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陈建强与一个叫“牛仔”和一个外地人从楼上小来,然后申诉人就上了陈建强的摩托车,另外“牛仔”和那外地人也坐了一辆摩托车。申诉人坐上陈建强的摩托车后,陈建强并没有告诉申诉人要去哪里,就开车从元心村往xx村方向行驶,到元心村第二工业区路口时,陈建强看见刚才与我们发生打斗的方发枝、方河东在第二工业区路口的一店外,就下了摩托车朝方发枝、方河东追去,学会故意伤害罪 轻伤。与陈建强一起来的“牛仔”、外地人也下车跟着陈见强去追,申诉人则没有下车而是扶住陈建强的摩托车。申诉人在扶车时看见陈建强用刀砍了一个人手脚。陈建强砍人后又开摩托车带申诉人回到陈建强的出租屋,这时牛仔也回来了,牛仔说他砍了一个人的颈部,可能将人砍死了。事情发生后,申诉人由于害怕这事牵连到自己,于是就一直躲藏,直到到仙桥派出所投案交代情况。

二、申诉人认为自己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具体行为,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1,申诉人与陈桂桃等人在路上行走差点被方发枝、方河东撞上发生纠纷被方发枝、方河东追打,申诉人碰见陈建强后,与陈建强、陈桂桃一起去到方发枝、方河东吃夜宵的胡记大排档理论并发生打斗,方发枝、方河东并未受到任何伤害,反而是陈建强头部受伤。这次打斗行为申诉人虽然参与了,但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申诉人在胡记大排档与方发枝等人之间发生的打斗行为并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2,在胡记大排档打斗结束后,陈桂桃独自离开,而申诉人是为了陪陈建强去医院看伤才与陈见强一起回陈的出租屋处的。陈建强在此期间并没有告诉申诉人要去殴打报复方发枝等二人,申诉人也没有殴打报复对方的意思向陈建强流露,同时更没有指使或要求陈见强去殴打报复对方的语言行为存在。当陈建强从他的出租屋出来并骑摩托车载上申诉人,申诉人只以为是去医院看伤而已,陈建强没有告诉申诉人他是要去报复对方,申诉人对于陈建强要报复对方的想法一无所知,更没有共同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

3,申诉人上了陈建强的摩托车后,陈建强搭载申诉人从元心村到xx村第二工业园区路口,在看到方发枝等二人后即下摩托车并去追砍方发枝等,与陈建强同来的“牛仔”、外地人也跟随陈建强去追砍方发枝等二人,申诉人当时只是坐在陈建强的摩托车上,只是看见了陈建强、牛仔、外地人用刀去追砍方发枝等二人,申诉人并没有参与陈建强等人对方发枝的共同致害行为,陈建强等追砍方发枝等二人并造成伤害后果与申诉人在法律上没有关联,申诉人只是这次打斗事件的目击证人。

刑法所讲的共同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学会故意伤害罪判刑。具体地说,“共同故意”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问具有意思联络。

从上述1、2、3方面都可以看出,申诉人搭载陈建强的摩托车到陈建强元心村出租屋处的目的是陪陈建强去医院看伤并回来拿钱,申诉人不知道陈建强从出租屋出来后要去报复方发枝,陈建强也没有告诉申诉人要去报复殴打方发枝,因而申诉人与陈建强之间并没有共同伤害方发枝的意思联络,不存在申诉人知道陈建强要去伤害方发枝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故,申诉人搭载陈建强的摩托车被陈建强从元心村载到xx村第二工业园区路口,申诉人搭载陈建强摩托车的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申诉人与陈建强就有共同伤害方发枝的主观故意存在。

三、xx市第二人民法院“()东二法刑初字第5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该认定属于主观臆测和推断而没有证据。

1,《判决书》11页认定:被告人方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方河东的陈述,证人陈桂桃、陈寿稳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方在公安机关的初期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而且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有共同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判决书》所列的证据,申诉人认为恰恰不能证明申诉人有故意伤害罪的共同主观故意,理由有:

a 、被害人方河东证言证明:“方河东与方发枝在胡记大排档结账后,他与方发枝去到欢乐世界对面的小卖部并坐在旁边的桌球台上,后有四名男子骑两辆摩托车过来,该四名男子下车各拿一把长3x厘米的水果刀追砍他和方发枝。其中两人追砍方发枝,两人追砍他”(见《判决书》p6页第2—x行)。按照方河东的证言,持刀砍方发枝和方河东的是四名男子,如此证言成立,即应证明了申诉人有直接用刀追砍被害人的行为存在,但《判决书》p11页第2x—22行却又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显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方有直接持刀砍伤两被害人的行为”。这一认定就足以说明了被害人方河东的证言不能证明申诉人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b、证人陈桂桃的证言证明:“在胡记大排档打斗结束后陈建强就叫他先回去,而陈建强则载着方向行离开”(见《判决书p6页22行至px页第1行》)。本案两被害人是被陈建强与牛仔和一个外地人在去第二工业园路口的一家店门口砍伤致死、致伤,当时陈桂桃根本就没有与申诉人在一起,也没有与陈建强在一起,事后也没有得见过方或者陈建强,陈桂桃的证言又如何能证明申诉人有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呢?

c、证人陈寿稳的证言证明: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到次日凌晨听说有人被砍伤了”(见《判决书》px页第1x行),陈寿稳的证言所证明的内容本来就属于传来证据,这也不可能证明申诉人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证人陈桂桃、陈寿稳后来根本就没有与申诉人在一起过,法院判决却可以用这两人的证言证明申诉人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并且还认为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不知这印证从何而来?

2,《判决书》认为申诉人在庭上辩解发案时是陪陈建强去医院看伤不知道陈建强持刀去报复被害人的辩解意见,法院查实从陈建强居住的元心村到xx村,中间路段有医院,申诉人与陈建强等人驾驶摩托车直接去到xx村的作案现场,所以申诉人的辩解明显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听听故意伤害罪判刑。申诉人认为法院用这种方式来否定申诉人的辩解是非常不客观的,也是非常不符合常理的:

a、在胡记大排档打斗结束后,陈建强头部受伤流血这有陈桂桃的证言可以证实,陈建强要申诉人陪他去看伤是合符常理的;

b,、从陈建强居住的元心村到xx村,中间路段有医院,申诉人与陈建强等人驾驶摩托车直接去到xx村的作案现场,这只能说明陈建强没有带申诉人去医院看伤,而并不能否定申诉人的辩解,也不能因为中间路段有医院而陈建强不去就医就推断出申诉人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c、陈建强是否要申诉人陪他去看伤,陈建强可以证明。不能因为陈建强已死没有留下对申诉人有利的证言而否定申诉人的辩解理由。同样,本案被害人是否与陈建强、牛仔、外地人有共同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陈建强、牛仔以及外地人这三人都是可以证明,现在不能因为陈建强死了,牛仔、外地人又没归案就武断推断申诉人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这对申诉人是极端不公平的,这是不符合证据采用原则的。

第三:本案对申诉人的有罪判决只是为了平息受害人一方的情绪而牺牲申诉人的正当权利,申诉人成了方发枝死亡一案的替罪羊。

1,本案的发生在起因上申诉人有一定的过错,但申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申诉人等在被方发枝追打后,遇见陈建强并于陈建强一起到大排档找方发枝理论并打斗,这件事申诉人有错,但该次打斗不构成犯罪,该次打斗只是后来陈建强要报复方发枝的起因。

2,陈建强被方发枝打伤头部后要申诉人陪他去看伤,申诉人搭载陈的摩托车到陈的住处以及后来陈又搭载申诉人到xx村第二工业区路口,这一过程中申诉人没有任何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陈建强与牛仔、外地人共同伤害本案受害人,按罪责自负的原则,也只应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申诉人搭载陈建强摩托车的行为与陈建强伤害他人的行为是不同的。

3,本案从xx市区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到xx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再到法院对申诉人作出有罪判决,案件的证据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为何对案件的处理却大不相同?难道由于本案的真凶陈建强已死、另两位真凶又不能归案就非得将不是罪犯而当时在场的申诉人判刑以此抚慰被害人家丧失亲人的痛苦?

最后,申诉人认为本案《判决书》判决申诉人有罪缺乏证据支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作出的判决必然经不起法律的检验。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还申诉人清白,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x4条的规定提出申诉,望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xx市中级人民

申诉人:方 代理人:广大律师事务所刘律师

年 x 月 1x 日

夫妻侵权行为篇四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v^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v^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v^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v^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v^《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夫妻侵权行为篇五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行政再审申诉书格式: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申诉事实和理由。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夫妻侵权行为篇六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1xx年11月2x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2号4x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1x年x月2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街1x号第三幢5x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中石民初字第xx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 665xx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xx元从x1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x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元变更为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 年1月1x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v^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xx3房、雍景园e2- xx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x元,xx3房装修款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x1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1x年12月6日转出的2x万元,x年1月26日至同年1x月2x日从股票帐户转出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年1x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x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v^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帐户内余额5x元、帐号为帐户内余额 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帐户内余额为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由于宋广生从x4 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沛衡,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沛衡自x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广生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x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锦珊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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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x 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v^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中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夫妻侵权行为篇七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1xx5年11月24日出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x3号,电话:。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x年x月2x日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x3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x3号的.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1x年认识, 1x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维,1x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5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 1x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11平方的x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25万元。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x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甚至经常离家外出,夜不归宿……更为甚者,x年被申诉人化名“明天()”在征婚,称:

42岁,广西玉林容县,女士,寻找一位年龄在45-52岁之间,居住在广西南宁的男士。

婚姻状况:离异

学 历:高中及以下

职 业:自由职业

月 收 入:x1-3x元

住房条件:已购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们住在一起

身 高:15x厘米

籍 贯:广西玉林容县

对此,被申诉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

夫妻侵权行为篇八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现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

被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_件。

注: 1、申诉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1. 首部应写明以下内容:①标题: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②争议当事人:申诉人与被诉人。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或国籍、用工性质、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单位应写明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2. 正文应包括:①请求事项:指申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请求事项要具体明确。②事实和理由:应简要说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方式以及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争议的形成过程和争议的焦点;主要证据(应说明证人姓名、住址、物证、书证的来源等);提出请求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

3. 尾部应包括:申诉书提送的仲裁机构名称、申诉人姓名或名称(签章)、申请时间(年月日)。同时写明提交的副本份数(按被申诉人人数提交),物证、书证件数。

申诉申请书,叙述的事实应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请求事项要简明扼要,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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