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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入口怎么写(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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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入口怎么写(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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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入口怎么写一

住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20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20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至20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____月。

第二条双人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岗位或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________市________县(区)__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周期(周、月、季或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事先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可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

第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企业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六条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________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第七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三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甲方和乙方均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应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乙方加付赔偿金。

第二十条甲方违法解除和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双方协商签订的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培训协议。

2、保密协议。

3、岗位协议。

4、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名)

20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

20___年____月____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职工签订违背职工意愿的劳动合同。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确定签订劳动合同后,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长短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其中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要求的不同,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双方可以选择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五、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可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在本合同书后附页说明,并双方签章认可。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六、建筑、餐饮、旅游等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可就报酬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方面内容对本文本依法进行修改补充后使用。

七、本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涂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应由乙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关于四川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入口怎么写二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职能类。

1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

2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情况等。

(二)决策类。

1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2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调整和增减财政预算情况、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乡镇财务收支情况等;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政府采购监督情况;

4政府统计数据报告、审计结果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6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处置等情况;

7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的污染及其整治情况;

8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9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收支情况;

10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1罚没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12社保基金、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征集使用情况;

13优抚、低保、五保资金和救灾款物、社会捐赠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14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变更及执行情况;

15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三)法律文件类。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许可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结果。

(五)服务类。

1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招生考试信息等情况;

2医疗机构所用的常用药品、器械、耗材以及医疗服务等的价格;

3提供水、电、气、燃油以及通讯、邮政、公交、运输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等情况;

4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一)新闻发布会;

(二)政府公报;

(三)政务公开栏;

(四)办事指南;

(五)网站;

(六)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七)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八)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九)档案文件;

(十)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本单位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务公开的事项、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由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时间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对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地区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务公开信息提供方便。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公开内容的,应当采取书面等形式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对能够当场提供政务公开信息或者能够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务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四川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入口怎么写三

四川博物院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南路,浣花溪公园东侧。博物院馆藏文物中,最具特色的是巴蜀青铜器、张大千绘画作品、四川汉代画像砖和陶塑等。博物院有青华路与浣花南路两个入口,但只有青华路入口对游客开放。

四川博物院共分三层,一层以四川汉代陶石艺术展为主,展示品多为粗旷古朴的汉代石刻艺术和陶塑艺术,这里是了解四川历史的好地方。

二层主要由巴蜀青铜馆、大风堂(张大千书画陈列馆)、中国书画精品馆和瓷器馆组成。大风堂(张大千书画陈列馆),是国内藏有张大千作品最多的地方,收藏分为张大千临摹敦煌壁画、写意画和大千用印三部分,尤其是临摹敦煌壁画,仿佛带你回到了真正的敦煌。

同在二层的中国书画精品馆,展示有所藏的历代书画珍品100多件,其中最有名的当属宋徽宗的《腊梅双禽图》、刘松年的《秋山行旅图》和唐寅的《虚阁晚凉图》,不过出于对文物的保护,可能会被馆方收藏起来,不一定可以看到。

三层以藏佛之光、万佛寺石刻馆、古风雅韵工艺美术馆、大山回响和百年回眸构成,大多反映出四川的民风民俗。

四川博物院出来,可以去附近的杜甫草堂、青羊宫、武侯祠、锦里逛逛,都距离非常近,可以一并游玩。

关于四川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入口怎么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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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

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省委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把党组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省级和各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含党组性质的国家工作部门党委,下同)。

(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三)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机构、其他机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其他部门管理的机构,可以设立党组。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四)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可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分党组不得再下设分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本级地方党委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一)党组设立的审批。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本级地方党委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本级地方党委决定。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需要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二)党组变更、撤销的审批。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需要变更、撤销下属单位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第三章 成员配备

第七条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

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党组成员除应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第八条 党组成员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一)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二)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三)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

第四章 职 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项;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重品行、重实干、重公认,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着力建设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评价、服务政策体系,推动本单位本系统人才工作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应当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建工作,每年度至少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专题汇报1次党建工作。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自身建设责任,主要包括: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抓好思想理论学习,不断运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

(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健全领导班子运行决策机制,完善和落实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按照规定召开和参加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要对组织反馈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接受谈话函询情况作出实事求是、负责任的说明,会后及时报告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落实民主生活会批评意见和整改事项清单管理。坚持和完善谈心谈话全覆盖制度。

(三)持续深入改进作风。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大力弘扬一心为民、干在实处的优良作风。

(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有关财经纪律,强化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体系建设,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完善学法制度,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坚持依法用权,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带头捍卫法治,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同损害法治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五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组和党组成员应当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党兴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党组每年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对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领导重要讲话、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重大决策事项和突发事件、领导班子出现非正常情况、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坚持广泛征求意见。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末位发言制度,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严肃言论纪律。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六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确定议题。突出议大事、定大事的原则,根据实际合理确定需要决策的议题。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调查研究。围绕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工作方案或者意见。

(三)决策论证。采取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等多种形式进行论证,加强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强化决策可行性把关。

(四)个别酝酿。对重大事项,会前加强协商沟通,对重大、敏感问题,一般应当会前逐个听取党组成员意见。

(五)集体决策。围绕决策事项,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开展讨论,综合研究后作出决策。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应当与本单位领导班子行政会议或者其他会议分开召开。应当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决定的有关重大问题,经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后,由行政会议或者其他会议具体研究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一)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党组书记对党组决策的执行情况负总责,党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对分管工作领域或者单位贯彻落实党组决策的情况负责。

(二)建立督办督查机制。明确工作机构负责督办工作,对党组议定事项及时交办;强化对党组议定事项执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成效评估机制。党组决策实施期间或者实施完成后,应当对其成效进行认真总结和客观评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本细则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薄弱、党内监督乏力、党建工作削弱的;

(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七)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本单位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不依法办事、不正确履职,为官不为、不敢担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十)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党中央、省委精神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党中央、省委精神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十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十二)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本细则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本细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本细则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四川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 6年10月1 5日起施行。此前省委其他有关党组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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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如果发生火灾,损失将会很惨重。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四川省的森林防火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推进森林防火工作专业化、规范化。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防火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区内的街道办事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明确联防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及时上报,并向社会发布。

行政交界地区的一般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较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组织实施;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森林防火技术,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森林防火现状分析、防火目标、火险期、火险等级、火险区划、防火经费、基础设施、物资储备、扑救队伍、人员培训、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科技支撑、防火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以乡(镇)为单位确定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隔离带、消防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完善森林防火预警监测和指挥通讯信息系统。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航空护林服务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支持航空护林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应当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在森林防火区、社区、学校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配备专业装备。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防火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群众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建设,提高其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森林火灾保险补贴工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为所属的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和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新建开发区等,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由项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在开工前应当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其参与验收。在森林防火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二十五条铁路、公路的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燃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前款涉及的有关单位,应当每年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推行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巡山护林员制度,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巡护任务时,应当佩戴标识。标识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印制。护林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劝阻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八条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三十条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三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三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野外用火申请后,应当核查用火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及防火安全措施,并依法予以审批。

野外用火申请应当包括用火时间、地点、面积、目的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在风力和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实施野外用火,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二)确定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

(三)预备好应急扑火力量,并准备好扑火工具;

(四)用火后彻底清灭火种,确保安全;

(五)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在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时段,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全省森林火灾报警电话为12119。

第三十六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逐级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

(一)省际边界或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二)较大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原始森林防火区、飞播森林防火区、国有林场、以森林为主要景观资源的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六)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七)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林草交错区、林草结合部发生火灾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互通火灾信息。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办法。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扑救。

第三十八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和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以群众扑救队伍为辅助力量。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九条 参加火灾扑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实施扑救,并做好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等工作。

第四十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人员伤亡、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重大森林火灾损失,由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损失,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扑火期间人员工资、差旅费等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等,由火灾肇事单位或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

对因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或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的;

(二)未按照森林防火规划落实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

(四)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五)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后,指定的负责人未按规定到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扑救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后,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八)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九)未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责任制的;

(十)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

(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按照国家有关执法执勤车辆管理的规定配备,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四十七条森林火灾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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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性质: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四川省劳动厅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并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为甲方职工。

二、本合同为 期限合同,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其中试用期 / 月。

三、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在本单位从事 工作,为 工作制。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将乙方调在本单位内另一个部门(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甲方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集体合同条款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对从事职业的,甲方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有义务遵守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

甲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工时和休假的规定。

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按月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

六、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甲方为乙方输的社会保险包括:退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的经济能力为乙方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七、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甲方依法建立规章制度和各种管理法。服从组织安排,保护本职工作,保证完成任务。

八、劳动合同期满,成立劳动合同期内甲方财产撤消等;本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还约定 为劳动合同期内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除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从事第二产业,如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不影响本合同履行且不为甲方的竞争对手效力时,甲方可以准允从事第二职业。

十、乙方在合同期内和终止、解除合同后的月内;须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乙方公开涉及甲方利益的商业秘密之前均得甲方同意。

十一、合同终止、解除后,所有属于甲方但由乙方保管、使用的物品和图表及其它文件均应交还甲方。

十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乙方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的更改,只要对劳动关系意义重大,应主动通知甲方人事(劳动)部门。需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按乙方以前说明的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应视为已送达。

十四、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本合同书未经国家规定程序修改,则修改部分无效。本合同书代签字(盖章)无效。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时间、地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鉴订时间)

(鉴证机关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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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们、先生们,欢迎您们光临成都.

成都是四川省省会、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双拥”模范城。近几年,她又以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方面的成就,先后荣获联合国颁发的“人居奖”和“最佳范例奖”两项殊誉。

成都是一座融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于一体的特大城市。她是稀世珍宝大熊猫的故乡,也是天府之国的中心和“窗口”。她以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厚重,风光绚丽多姿和名胜古迹众多而闻名于世。“锦城”“蓉城”是成都的别名;芙蓉、银杏是成都的市花和市树。

成都市位于川西北高原山地和川中丘陵之间,西部地势较高,中部和东南部是广阔的成都平原,平均海拔500米左右。境内兼有山景、平原和丘陵之美,且气候温和,雨水充沛、年平均气温16℃上下,降水量约1000毫米,素有“冬无严寒,夏无酷暑”之誉,加以土地肥沃,水利先进,物产十分富饶,历来被称为“水旱从人,不知饥谨”的“天府明珠”。

成都市的全市总面积12.39万平方公里,总人口超过1000万人,辖区划为7区4市(县级市)、8县。即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金牛区、武侯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温江县、新都县、双流县、大邑县、新津县、郫县、金堂县、蒲江县。此外,还设有国家级四川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我们一般说的成都市区则指市中心部位的五个区,简称为“五城区”。其余的统称“市郊县”。

成都早在一万年前就已成为蜀族先民活动的中心和舞台。在市区和广汉三星堆的出土文物表明,至少在四千年以前,古蜀先民们就用自己辛勤劳动的双手,在这里创造了具有鲜明地域特征的古蜀文明。大约2520xx年前,古蜀国开明王朝把国都从樊乡(今彭州市、新都县交界处)迁到此处,取周太王迁歧“一年成邑,三年成都”这一典故,定名“成都”。这时的成都已经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城市。公元前320xx年,秦国把四川纳入版图,成都是蜀郡的首府。自此以后,成都一直是四川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历代皆为郡、州、省一级行政区的治所和军事重镇。其间,成都曾前后有7个割据政权的都城设在此,它们是,西汉末年的公孙述“大成政权”,公元二世纪时“三国”的蜀汉王朝,三世纪的“成汉”政权,九世纪前后的“前蜀”和“后蜀”政权,北宋时期农民起义的“大蜀”政权和明末张献忠建立的“大西”政权。

成都有着悠久而灿烂的工商发展历史,特别是丝织业的发达,名冠中华,远销国外。西汉时期,成都因经济繁荣成为当时中国的“五都”之一,织锦业已成为汉朝的重要国库收入来源。成都是蜀锦织造中心,朝廷在此设置了“锦官城”,派有“锦官”进行管理。这也是成都又称为“锦城”,绕城而过的府南河又称为“锦江”的原因。蜀汉时期,诸葛亮在四川实行休养生息,扶持农商的经济政策,成都作为蜀汉首都得到了更大的发展,从晋代左思《蜀都赋》的叙述可见当时盛况。他说“市廛所会,万商之渊,列隧百里,罗肆万千,堕贿山积,纤丽星繁„„”好一幅百货云集、万头攒动的市场交易图!唐代,成都有“扬一益二”之誉,说她的繁华仅次于江南的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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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们、先生们,欢迎您们光临成都.

成都是四川省省会、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双拥”模范城。近几年,她又以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方面的成就,先后荣获联合国颁发的“人居奖”和“最佳范例奖”两项殊誉。

成都是一座融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于一体的特大城市。她是稀世珍宝大熊猫的故乡,也是天府之国的中心和“窗口”。她以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厚重,风光绚丽多姿和名胜古迹众多而闻名于世。“锦城”“蓉城”是成都的别名;芙蓉、银杏是成都的市花和市树。

成都市位于川西北高原山地和川中丘陵之间,西部地势较高,中部和东南部是广阔的成都平原,平均海拔500米左右。境内兼有山景、平原和丘陵之美,且气候温和,雨水充沛、年平均气温16℃上下,降水量约1000毫米,素有“冬无严寒,夏无酷暑”之誉,加以土地肥沃,水利先进,物产十分富饶,历来被称为“水旱从人,不知饥谨”的“天府明珠”。

成都市的全市总面积12.39万平方公里,总人口超过1000万人,辖区划为7区4市(县级市)、8县。即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金牛区、武侯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温江县、新都县、双流县、大邑县、新津县、郫县、金堂县、蒲江县。此外,还设有国家级四川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我们一般说的成都市区则指市中心部位的五个区,简称为“五城区”。其余的统称“市郊县”。 成都早在一万年前就已成为蜀族先民活动的中心和舞台。在市区和广汉三星堆的出土文物表明,至少在四千年以前,古蜀先民们就用自己辛勤劳动的双手,在这里创造了具有鲜明地域特征的古蜀文明。大约2520xx年前,古蜀国开明王朝把国都从樊乡(今彭州市、新都县交界处)迁到此处,取周太王迁歧“一年成邑,三年成都”这一典故,定名“成都”。这时的成都已经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城市。公元前320xx年,秦国把四川纳入版图,成都是蜀郡的首府。自此以后,成都一直是四川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历代皆为郡、州、省一级行政区的治所和军事重镇。其间,成都曾前后有7个割据政权的都城设在此,它们是,西汉末年的公孙述“大成政权”,公元二世纪时“三国”的蜀汉王朝,三世纪的“成汉”政权,九世纪前后的“前蜀”和“后蜀”政权,北宋时期农民起义的“大蜀”政权和明末张献忠建立的“大西”政权。 成都有着悠久而灿烂的工商发展历史,特别是丝织业的发达,名冠中华,远销国外。西汉时期,成都因经济繁荣成为当时中国的“五都”之一,织锦业已成为汉朝的重要国库收入来源。

成都是蜀锦织造中心,朝廷在此设置了“锦官城”,派有“锦官”进行管理。这也是成都又称为“锦城”,绕城而过的府南河又称为“锦江”的原因。蜀汉时期,诸葛亮在四川实行休养生息,扶持农商的经济政策,成都作为蜀汉首都得到了更大的发展,从晋代左思《蜀都赋》的叙述可见当时盛况。他说“市廛所会,万商之渊,列隧百里,罗肆万千,堕贿山积,纤丽星繁……”好一幅百货云集、万头攒动的市场交易图!唐代,成都有“扬一益二”之誉,说她的繁华仅次于江南的扬州。到北宋时期,成都已成为仅次于汴京的大都会。这时的成都,由于在晚唐五代的纷争中处于相对安定的情况下,工农商业都有所发展,商市贸易突破了传统的坊市格局,发展了专门的交易市场,不仅有城内东南西北的综合市场,也有了专营产品的市场,如草市、糠市、盐市、骡马市等,闹市区还有了“夜市”。此后的成都历经元、明、清诸朝和民国时期,其间虽有多次的兴衰起落,但她作为四川省经济中心的地位并无变化。

成都也是历史上著名的工艺之乡。蜀绣、蜀锦名满天下,列入中华四大名绣、四大名锦之列;成都的漆器以制作精美、工艺独特,为历代传世名品,近代汉墓出土的文物中许多成都漆器可以作证;唐代成都出产的“雷琴”,载誉全国,被声乐界视同珍宝;成都的印刷业在宋代是全国三大印刷业基地之一,有“宋时蜀刻甲天下”的赞誉,伦敦博物馆所藏敦煌文书中有五代时期成都的木刻“历书”,为世界最早的木刻历书印本;成都的造纸业也很著名,唐代成都造的“益州麻纸”是官方规定的诏书、册令用纸;女诗人薛涛制作的“薛涛笺”被文人诗客视为上品。成都的金银丝制品、竹编、草编、也都有数百上千年的历史。

成都是灿烂的蜀汉文化发祥地之一,也是四川文化教育的中心城市,拥有辉煌的文明历史。早在公元前140多年,蜀郡太守文翁在成都兴学,开办了中国第一所正规的官办学堂、为四川的文化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汉赋四大家”,成都市有司马相如、扬雄两位,晋代史学家《华阳国志》作者常璩、唐代女诗人薛涛、音乐家段安节、五代词人欧阳炯、绘画大师黄筌、宋代学者《资治通鉴》副主编范祖禹、理学家魏了翁、医学家唐慎微、明代文学家杨长庵、清代著名的“儒将”岳钟祺,加上现代文学巨子巴金、艾芜、沙汀等人都是成都人士。当然,造就成都文明史的还有历史上众多的外来名臣、文士的巨大贡献,成都是历史上文化名流汇集之地。大诗人李白、杜甫、岑参、高适、韦庄、陆游、大文豪苏轼等人都曾寓居这里,为后人留下了大批的文化遗产,使成都的发达文化享誉国内外。

有关成都的历史和发展的史话,我们就说到这里。让我再为大家说说今日成都的现状。 汉文化作为第一批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的成都,旅游资源得天独厚,最突出的是“蜀汉文化”、“熊猫故乡”、“天府风光”三大特色。

下面,请让我分别简述一下:

成都是蜀汉文化的发源地。蜀汉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江堰芒城、温江县鱼凫城、郫县三道堰、新津龙马古城和附近的广汉三星堆等遗址说明,蜀汉文化有悠久的历史。

成都作为数代古蜀王朝的都城和四川地区的首府,孕育了历代多少风流人物,拥有许多的历史遗迹和文化瑰宝,仅以各级政府明令公布保护的重点文物单位全市就有118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处。2300多年前修建的都江堰大型水利工程,构思之巧妙,计算之精确,手段之高明,工程之宏伟,功能之完善,管理之科学,效益之长远,无不让到此的中外游客为之倾倒,她使成都平原成为“水旱从人”,“沃野千里”的“天府”,给四川带来了富裕和繁荣,被誉为“独奇千古的天府银河”和“镇川之宝”,是人类文明的不朽杰作。

武侯祠座落在成都市南郊的一片森森翠柏之中,公元五世纪,为纪念三国时蜀汉丞相诸葛亮而建。这是全国最大、保存最完整的武侯祠,是中国众多三国遗迹中唯一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的单位。馆藏极其丰富的成都武侯祠,与周边其他州、市、县丰富的蜀汉文化景观构成的“三国遗迹寻踪”黄金旅游者的欢迎。

杜甫草堂位于成都西郊浣花溪畔,是在唐代大诗人杜甫流寓成都时的故居上建成的纪念性古典园林。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杜甫的诗歌,对中国文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被后人誉为“诗史”,他本人被尊为“诗圣”。草堂现存各种杜诗版本、多种文字译本、杜诗书法作品及其他有关资料3000余册,文物20xx余件。杜甫草堂不仅为人们研究杜甫、杜诗提供了珍贵的资料,而且也是中外人士瞻仰杜甫遗容的胜地。

成都市的宗教文物也很丰富。全市现有佛寺、道观、教堂近百处。大邑县的鹤鸣山是中国道教的发祥地,并以“青城天下幽”的景观名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市区内的青羊宫规模宏大,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传为“太上老君”(即老子)坐台传授道法之处。成都佛寺众多,其中最负盛名的有宝光寺、石经寺、大慈寺、昭觉寺、文殊院等。宝光寺相传建于东汉,被誉为长江流域四大丛林之一。其他的文物古迹,诸如望丛祠、望江楼、明僖王陵、永陵、东汉墓、观音寺壁画、辛亥秋保路死事纪念碑等,就不再一一列述了。

今日成都

今日成都,可以说是既古老又年青,既安宁又繁荣,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大好形势下,正扬起风帆,向着现代化的大都市目标迈进。

新中国成立后,古老的成都焕发了青春。工农业生产都有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60年代前期,国家大力进行的“三线”建设,使成都基本上形成以机械、电子、冶金、化工和轻纺工业为主体的工业体系,成为四川和中国西部新兴的工业基地。

1978年以来,成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凭藉其雄厚的经济基础和地处中西部结合处的区位优势,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间,已进一步发展成为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科技、商贸、金融中心和交通、通信枢纽,中国的特大城市之一。

今日的成都,干道纵横、街市宽整、高楼林立、绿树成荫,市容美丽,商业服务行业网点遍布全市,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日益增强;绕城而过的府南河,经过全市人民的五年奋斗,全面整治告捷,如今的府南河水质变得清亮,两岸的花木、草坪、雕塑、亭榭与栉比鳞次的现代化民居高楼相映争辉,犹如在城市的脖子上系了一条“翡翠项链”,它不仅具有防洪、环保和交通运输的功能,还成了市民和游人最喜爱的休闲观光好去处。

成都作为西南地区的交通通信枢纽,铁路有成渝、宝成、成昆和达成铁路交汇于此;公路除成渝、成绵、成乐、成雅、成灌高速公路外,还有3条国道通过,形成了以川陕、川藏、川甘和成渝、成阿等23条省级以上公路为骨干的放射型公路网络,成都市是全国公路最密集的城市之一;成都是西南地区最大的航空港。双流国际机场是全国四大空港之一,现已开通了国际国内航线170多条。成都又是西南地区邮电通讯交换中心之一,并先后与160余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通信联系。便捷的交通,发达的通讯,把成都与全国各地紧密地连接在一起,架起了成都通向世界各地的桥梁。

熊猫故乡

成都是大熊猫的故乡。

成都近郊有国家森林公园4处,大熊猫生态自然保护区3处。全世界仅存的一千余只大熊猫,80%左右分布在成都及其邻近地区。

全世界最大的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也建在成都。

成都动物园是世界上大熊猫最多的城市动物园。到成都旅游您不但可以了解到大熊猫最新的科研成果以及与大熊猫有关的背景和文化。

您还可以去成都鞍子河、大邑黑水河、都江堰市虹口,以及宝兴蜂桶寨、卧龙保护区等大熊猫栖息地和生态自然保护区,领略大自然的风光,追寻大熊猫的踪迹。

天府风光

天府风光是吸引大量中外游人来成都观光游览的又一大特色资源。天府乐土,成都宝地,独特的地型地貌,造就了成都多姿多彩,独特有序的天府风光:田园、丘陵、河渠、湖泊、峡谷、奇峰各具魅力,而且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浓郁的民俗风情融为一体,秀色美景,汇成大观。古往今来,不知有多少文人墨客赞美成都,真是个“九天开出一成都,万户千门入画图”,“剑南山水尽清晖,濯锦江边天下稀”,“繁华盛丽天下无。”

除开刚才已说过的都江堰——青城山景区之外,还有以原始森林、飞瀑流泉、高山天景和雪山草场为特色的大邑西岭雪山;奇险深幽,生态原始的彭州九峰山景区;凝幽滴翠,美自天然的崇州九龙沟;湖山澄碧、曲折幽静的蒲江朝阳湖;丹霞山景、世外仙原般的邛崃天台山,以及金堂的沱江风光、龙池的山林奇观等等,都是爱好游山玩水的旅游者观光游览,享受自然的理想之地。成都平原的农村田园风光富饶美丽,民俗民风,遗存丰富,别真情趣,是天府风光中令人瞩目的一大胜景。大邑县的刘氏庄原,郫县的友爱乡,龙泉的书房村,是开展“农家乐”和田园风光游的好去处。

亲爱的朋友,不管您喜欢什么,在成都您都可以找到满意的去处。想观花,这里有龙泉驿的桃花节、彭州的牡丹节、新都的桂花节;想游湖,这里有风景秀丽的朝阳湖、龙泉湖、桂湖和白塔湖;要登山,这里有奇峰怪石的龙门山,险峻雄奇的天台山、花果飘香的龙泉山;要游园,这里有浓缩世界主要景观的世界乐园,望江公园和人民公园;想感受成都传流的民居文化的韵味,您可以走进一条条由无数四合院连接起来的大街小巷;想领略乡间小镇质朴、宁静的自然风光,您可以到双流黄龙溪古镇、那里古街、古树、古庙、古水陆码头、古战场、古建筑、古文化融为一体,还是“中国火龙之乡”;想观戏,您可以步入戏院欣赏川戏、听那委婉动听的高腔,看那变幻莫测的“变脸”、“吐火”等川剧绝技表演;想品茶,您可以到一间间各具风格的茶馆、茶楼。四川茶馆的特殊氛围,盖碗茶具和高超的掺茶技艺,会使您感受到浓浓的成都茶文化的气息;想吃川菜,成都是正宗川菜发祥地,川菜馆遍布全市,名师荟萃,品味正宗;想吃小吃,成都小吃“驰名中外,品种繁多。色鲜味佳,物美价廉,担担面、钟水饺、龙抄手、赖汤园、韩包子、夫妻肺片等都是成都“小吃”的传统名品,而近年崛起的“火锅”正后来居上,风靡一时。总之一句话,“吃在成都、玩在成都、游在成都”已成为旅游爱好者的共识。

朋友们,近几年来,成都旅游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西部大开发,使成都旅游业的发展前景更加广阔。成都将以更丰富的旅游产品,更良好的旅游环境,更优质的旅游服务,迎接祖国和世界各地的朋友们的到来,我们相信大家的成都之旅一定能获得圆满和愉快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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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在 市 县(区)。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 甲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 元。

第六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以及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乙方工资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第八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九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负责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

第十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增加或约定的内容,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在本合同书后附页说明,并经双方签字认可。相关内容与今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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