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借条在处理事务上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借条应在完整的纸张上书写、字迹清晰、内容明确具体。那么借条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6篇《个人借条》,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借款人:xxx
身份证号:
出款人:xxxx
身份证号:
今有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用途):____________,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则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
二、利息率为______。
三、本借款定有期限。借款时间共__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期不付则可按照约定利息继续计算,并加缴__%的滞纳金。
五、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付息至实际还款日,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担保人对本息和滞纳金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七、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经营或生活发生重大困难;或甲方有逃避债务之嫌,均可提前向甲方收回借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双方须亲自签名并按手印,借款人为法人则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对所借款项和利息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
九、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名:
出款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今xxx(出借人)借给xxx人民币(大写数字)xx圆整,即¥xx元。借款期限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共x个月,利率为每月x%,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xx圆整,即¥xx元,全部本息于xxxx年x月x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xx圆整,即¥xx元。
担保人xx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借款人:xx;身份证号码:xx
担保人:xx;身份证号码:xx
借条出具时间:xx年xx月xx日
原告:xx
民族:xxx职务:xxx工作单位:xx
住所地:xx电话:xx
被告:xxx
住所地: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5日,被告与原告商订借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6万5千元,约定还款日是20XX年4月30号归还2万3千元,20XX年6月30号归还4万2千元。
20XX年4月30日到期后,被告在20XX年5月16号通过银行支付3000元到原告帐户。尚欠x元未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起诉人:
日期:
原告:XXXXX,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
被告:XXXXX,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并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20xx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全部偿还之日止)。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1日,被告X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于20xx年4月21日至20xx年5月20日期间一次性还清。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20xx年5月20日)已过,被告至今未还分文。
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起诉人:
日期:
本人______________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______________途径借到______________(姓名)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借款金额的_______%,我承诺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还本付息,如我(单位)未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本金和利息我方愿承担给(姓名)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在内的一切经济损失。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吴彩娟,又名吴彩媚,女,汉族,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郑祥国,男,汉族,住xx,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郑祥国立即偿还原告吴彩娟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万柒仟伍百元(¥17500元)及利息(自20xx年4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息1%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郑祥国于20xx年4月5日向原告吴彩娟借款人民币175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未约定还款期限。20xx年4月4日被告郑祥国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原告吴彩娟又名吴彩媚,日常生活中习惯用吴彩媚称呼。后原告吴彩娟向被告郑祥国多次催要欠款,但被告郑祥国以无款为由拒绝归还,至今被告郑祥国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7500元,利息从20xx年4月5日起一直未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郑祥国拒绝归还原告吴彩娟借款17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起诉人:
日期: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金笔头网为大家带来的6篇《个人借条》,能够帮助到您,是金笔头网最开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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