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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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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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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一

各省市禁烧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联合巡查组会定期对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情况进行了持续督查。如督查发现有部分乡镇出现秸秆焚烧现象会进行通报。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了有关安徽省秸秆禁烧的通报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xx〕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我省大力开展秸秆禁烧专项行动,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取得明显成效,有力促进了大气污染防治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1.严格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政府对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秸秆禁烧机制。认真总结禁烧工作经验,及早研究部署禁烧工作,推动秸秆禁烧工作常态化。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居)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将责任层层分解到具体单位、责任人。

2.加强巡查监管。农作物收割期间,各地要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实行全天候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通过组建应急小分队、设置监控点、组织流动哨、包保到户等方式,重点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秸秆焚烧行为。

3.强化帮扶服务。积极研究应对天气变化等措施,及时调度农作物收割播种情况,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组织旋耕播种,化解秸秆禁烧与农民抢收抢种的矛盾。对农作物已收割,秸秆未及时粉碎还田的,迅速组织人员帮助农户清运秸秆。加强秸秆堆放管理,防止集中焚烧、水体污染及火灾隐患。

4.营造秸秆禁烧浓厚氛围。在《安徽日报》等新闻媒体公布秸秆焚烧火点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农技骨干深入田间地头,通过大户示范、重点推广、现场会、田间课堂等措施,加快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普及。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焚烧秸秆行为。

5.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省政府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内容。加强行政问责,对禁烧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约谈政府负责人,扣减奖补资金,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因焚烧秸秆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推进秸秆还田

6.广泛开展秸秆还田示范。开展水稻秸秆全量粉碎还田油菜保苗全苗农机农艺配套技术、小麦秸秆全量粉碎还田玉米保苗全苗农机农艺配套技术等研究与示范。开展作物秸秆长期还田情况下土壤肥力水平、重金属积累、温室气体排放、土壤微生物变化、病虫草害变化等研究,提出相应技术措施,为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提供技术保障。积极推广高温堆肥新技术、新方法,并着力解决好成本问题。

7.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地在落实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要整合项目和资金,加大对80马力以上拖拉机和配套秸秆还田与离田等专业机具的叠加补贴力度。继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鼓励购置大型复合机具,提升农机装备水平。

三、加快推广农作物秸秆发电

8.大力推进秸秆电厂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引进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秸秆发电企业投资建厂。对在建的秸秆电厂,要加强协调调度,千方百计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核准开工项目在2年内投运,20xx年有23座电厂投入运营、装机规模64万千瓦,20xx年底全省秸秆电厂装机规模达到150万千瓦左右,年利用秸秆量1500万吨左右。

9.提高秸秆利用量。20xx—20xx年,秸秆电厂使用农作物秸秆量占全部燃料比重达到40%左右,鼓励多使用农作物秸秆,每年4月底前由地方政府、国有农场分别与秸秆电厂(含跨县区收购的秸秆电厂)签订秸秆收购协议。根据协议,按水稻秸秆50元/吨左右、小麦秸秆40元/吨左右、其他农作物秸秆(油菜、玉米、豆类等)30元/吨左右标准,由县级财政直接补助给秸秆电厂。每年5月底前预拨奖补资金至秸秆电厂,逐月进行清算,按照核实的秸秆电厂实际利用量兑付奖补资金。省有关部门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执行较好的秸秆电厂给予表彰奖励,对秸秆利用量未达标的秸秆电厂追缴当年预拨财政奖补资金。

10.降低秸秆初加工用电成本。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等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免除秸秆初加工配变基本容量费。

四、加大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奖补力度

11.明确奖补对象。省财政年初按照各地小麦、玉米、油菜、水稻等种植面积,对各市和省级国有农场进行奖补,由市奖补到县(市、区)。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支出,重点用于农作物秸秆还田农机具购置和农机具作业、秸秆发电财政奖补,对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成型燃料利用和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等也可适当奖补。

12.明确奖补标准。小麦、玉米、油菜按照20元/亩、水稻按照10元/亩标准进行奖补。省财政对皖北三市九县及大别山片区县补助70%,对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市补助30%,其他地区补助50%,剩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足额配套,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省级国有农场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筹措安排自有资金,适当扩大奖补对象,提高奖补标准。

13.加强奖补资金管理。省财政按照各地20xx年度小麦、油菜、玉米、水稻等种植面积和补助比例,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将省级奖补资金拨付至各市。根据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结果和督查巡查情况,以县为单位,分别于8月份、12月份进行考核清算,重点区域(按照皖政办秘〔20xx〕75号文划定)内每发现1个焚烧火点扣5%省级奖补资金,非重点区域内每发现1个焚烧火点扣2%省级奖补资金,因省级奖补资金扣回形成的补助缺口,由市、县全额承担。省级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严禁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4月14日

关于对全乡秸秆禁烧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今年麦收以来,乡秸秆禁烧督查小组对全乡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地毯式不间断巡查。从督查的情况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绝大部分村都能严格按照乡党委、政府有关要求,把秸秆禁烧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组织专人巡查成立应急小分队,并做好群众工作,扎扎实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但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个别村仍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秸秆焚烧现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通过近几天的巡查,发现东李庄村、赵坝村、杨营村、卢里村、兴屯村由于组织不力、措施不实、防控不严,导致焚烧秸秆现象不同程度发生。特别是杨营村由于值班人员疏忽、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出现了大面积的秸秆焚烧。

二、处理结果

针对上述几个出现秸秆焚烧现象的村,乡党委、政府给予全乡通报批评,对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及村定补干部每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实行全天候、无缝隙工作机制,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全面严防死守,组织村组干部到村、到组、到户、到田头进行巡查,保证每个田头有人看守,不留死角,督促群众及时清运主要干道和田边地头的麦秸秆、麦草,消除隐患。

2、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各村必须迅速健全禁烧应急机制,切实做到24小时值班巡查,制定切实可行的禁烧秸秆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控制和处置险情,坚决遏制秸秆焚烧行为。

请各村引以为戒,切实改进防范措施,加大防控力度,巩固来之不易的禁烧成果,力争实现秸秆禁烧零火点。

二oxx年六月二十四日 马营乡党委、政府

关于20xx年夏季秸秆禁烧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秸秆禁烧工作牵头部门:

据卫星遥感监测数据统计和各地报告的现场巡查检查结果显示,20xx年夏季秸秆焚烧情况较20xx年同期明显好转,但部分地区违法焚烧秸秆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秸秆禁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xx年夏季秸秆焚烧火点监测情况

20xx年5月20日-7月31日,环境卫星和气象卫星共监测到秸秆焚烧火点2119个(剔除卫星误判火点,不含云覆盖下火点),较20xx年同比减少2681个,减幅为55.9%。

从全国秸秆焚烧火点分布情况看,火点数排前10位的省份依次为河南、安徽、山东、河北、湖北、江苏、四川、陕西、山西和内蒙古,火点数分别为815个、644个、230个、106个、79个、53个、34个、31个、25个和16个。其中,陕西和山西2省火点数较20xx年同比有所增加,其余8省较20xx年同比均有减少,尤其是江苏、安徽、湖北、山东、河北和河南6省火点数较20xx年同比大幅减少,减幅分别达88.82%、63.68%、62.56%、60.88%、47.52%和38.35%。从全国秸秆焚烧火点强度看,平均每千公顷耕地面积火点数排前5位的省份依次为安徽、河南、山东、河北和湖北,平均每千公顷耕地面积上的火点数分别为0.112个、0.103个、0.031个、0.017个、0.017个。

二、各地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

从卫星遥感监测结果和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看,各地政府对秸秆禁烧工作重视程度明显提高,相关部门巡查检查和考核问责力度不断加大。20xx年夏季秸秆禁烧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大部分地区尤其是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建立了秸秆禁烧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责任落实,注重奖惩考核,初步形成了“政府协调、部门联动”的工作局面。二是群众禁烧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大力宣传教育,群众从被动接受逐步转变为主动参与,部分农户还主动参与监督秸秆收割留茬高度,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秸秆粉碎还田、离田清运等工作。三是倒逼综合利用作用明显。各地大幅度增加收割机、粉碎机、打捆机、旋耕机、灭茬机等相关设备,推动农作物耕种机械化发展,秸秆还田、沤肥等综合利用方式以及控茬灭茬等相关技术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安徽省委书记、省长亲自检查部署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省级财政新安排奖补资金11.45亿元,用于主产区秸秆机械化全部还田及其他综合利用项目,同时严格考核,以县为单位,重点区域、非重点区域每发现1个焚烧火点分别扣减5%和2%的省奖补资金;每日将各市及省直管县秸秆焚烧火点情况在《安徽日报》予以公布,每周在《安徽新闻联播》节目中排序通报,夏收结束后排名后三位的蚌埠、淮北、滁州三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安徽新闻联播》节目中向公众进行了情况说明。江苏省财政安排秸秆还田作业补助专项资金5.2亿元,地方配套1.7亿元,补助标准由每亩10元提高到20元;在做好卫星遥感、路面巡查和细颗粒物(pm2.5)自动监测“三位一体”监管的基础上,首次探索利用无人机、直升机开展巡查监测。天津市农委召开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会议,依托全市清新空气网格化管理体系,组织环保、公安、农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拉网式监督巡查,并将其作为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现有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尚不能解决秸秆出路问题。如安徽等地反映有关农机数量、功率不能满足秸秆综合利用要求,因农机负荷增大、连续高温作业导致出现多起农机自燃现象。

二是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重堵轻疏、疏堵配合不畅”的现象。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大,部门监管合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是暂存秸秆后续环境污染隐患不容忽视。部分地区秸秆尚未得到合理处置,后期仍存在焚烧秸秆和火灾隐患,同时也可能产生二次污染,对水体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秸秆禁烧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20xx年4月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范围。环保部门应主动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切实采取“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有效措施,统筹推进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只有妥善解决秸秆出路问题,才能真正消除秸秆焚烧污染。

二是加强区域协同联动,对有争议的火点开展联合核查。如发现不属于本省(区、市)范围内的卫星误判火点,请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相关省份及我部联系人,协调相关省份联合开展现场核查,同时致函相关省份并抄送我部,我部据此进行火点位置变更。如未及时致函通知,我部后续将不再受理火点变更申请。如经联合核查不属于秸秆焚烧火点的,由变更后火点所在省份提出核销申请并附相关现场检查证据材料。

三是继续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报送检查结果。我部将继续在官方网站发布全国秸秆焚烧遥感监测日报,并结合各地现场巡查检查情况,发布秸秆焚烧火点核定月报。各省(区、市)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检查结果报送我部。如发现误判火点需申请核销的,请在报告中提出并附带有全球定位系统(gps)定位仪坐标显示的现场背景照片等详细证据材料。

我部将进一步加大秸秆禁烧信息公开力度,于近期向社会公开20xx年夏季全国秸秆禁烧工作情况。在秋季秸秆焚烧高峰时段,我部将每周向社会公布卫星遥感监测结果以及各地火点排名情况。各省(区、市)应加强对重点区域禁烧工作的督查督办,于20xx年12月10日前将秋季秸秆禁烧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肖静 史庆敏

电话:

传真:

邮箱:

附件:20xx年夏季卫星遥感监测秸秆焚烧火点信息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xx年9月15日

最新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二

安徽省中考零分作文精选:师生之间

导语:中考作文往往成为考生、老师和家长关注的重点,下面是yjbys作文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零分作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请以“师生之间”为题,写一篇文章。

[提示与要求]

(1)可以写你的经历、见闻,也可以写你的感悟、认识。

(2)请大胆选择你最能驾驭的文体,用你喜欢的表达方式写作。

(3)文中不要出现真实的地名、校名、人名等,否则会被扣分。

(4)抄袭是一种不良行为,相信你不会照搬别人的文章;否则会影响你的成绩。

(5)考虑到内容的充实,文章不要少于500字。

哎!刚看到这题目时,我承认,我的荷尔蒙颗粒已经沸腾了!因为这次考上高中已不是梦想!

在我没考试的时候,老师就对我讲:“你能考上高中简直就是梦想!”

但是我这次可以大声地喊出:“我考不上高中简直就是梦想!”

可是我不能喊!我隐隐约约地感觉到监考老师的杀气!那股杀气真的很可怕!

所以还得趴在这桌上继续的考!

师生之间?

拜托出题老师你专业点!你是指哪位?

我初三都读了四年了,可我还是考不上!我爸妈还是逼我考!

他们常对我说:“孩子!现在这个社会要的是学历!有学历才最重要!”

所以我忍着别人异样的眼光复读了四年!

但是!这次我不会啦!历史不将会重演!

好象有点跑偏题了!但是我说的是师生之间!

“有啦!”我脑袋瓜突然大转弯,险些冲出弯道!

监考老师走了过来,对我说到:“我注意你很久了!动作太明显!”

我的大脑突然又开始加速度!

今年高考的一些三两事马上闪过脑海!

对!就用那句话!

我对监考老师说到:“以后我们还是有机会见面的!”

此语一出!监考老师也愣住了!

监考老师忙对我说:“你…你……你继续!”

哈哈!

看了看表!还有四十分钟!字数也不够!那就再写点!

哦!对啦!师生之间,就是老师和学生嘛!这种关系可有可无若隐若现电闪雷鸣日月无光惊天地泣鬼神……(哎呀!语文老师说作文里要多用成语才能得高分!越多越好!可我现在没词了!)

刚才计算错误,原来早就五百字!现在经济危机,笔油可是要珍惜的!!

可我也衲闷,我怎么会数错?

嗯!都是我幼儿园老师惹得祸!他竟然在我还没成熟之前就告诉我一加一等于二!

从此我幼小的心灵……

你说这样的老师我能和他有感情吗!?

尊敬的出题老师你想到了吗?

好了!不写了!再说这作文格子也不够了!

最后,我想说,我终于可以考上高中了!普天同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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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三

甲方:(供货商)____________

乙方:(零售商)____________

根据《_____》及安徽省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商品购销交易中的相关事宜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商品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乙方经营范围允许的商品。

1.商品相关资讯必须真实、齐全、合法;包括商品类别、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内容》。

2.甲方必须是_____法人或合法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所供商品的生产、代理、批发或进口许可、卫生检疫等有关附件文本,甲乙双方交换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品价格应体现公开、合理、合法以及地域性特点。经双方协商确立进销价格。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及汇率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变动价格一方应在变动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代表确认签字后,方可执行变动价格,价格变动自确认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于确认之日后的新订单。交易双方未经协商无权变动价格。(促销、特价商品、特殊商品、非正常销售商品应另立文书文本,不属此列)。

4.乙方对需要特别说明的(或_____)商品,在签订本合同前应提供实物样品及相关说明书。试销商品应提供说明试产、试销批文等材料。

5.甲方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表面无破损并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商品必须使用正确条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必须在商品的附件(一)中注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商品包装费糜杉追匠械#患萍邸⒉换厥铡br6.甲方必须确保所提供的商品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特定标准执行,因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查明原因,追究造成质量问题一方的责任。所有商品质量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抽检、查验。

第二条法人或签约代理人

1.双方法人是承担本合同相关责任的主体。其签约代理人必须具有法人授权资格。本合同在其主管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附件、补充协议均视为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2.双方如变更或撤换法人、代理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7日通知对方,并将新的法人或代理人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供货

1.乙方要求甲方供货,必须向甲方提供统一制作的订单,提前72小时将征订单发至甲方。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1)乙方电子商务平台;(2)电子邮件;(3)传真;(4)订货合同;(5)其它形式。

2.订单对新品(指首次订货商品)必须明确核准商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和地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数量、单价、包装系数、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在接到订单24小时内全面履行订单程序,对能否接受订单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不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具体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表示是否接受订单,乙方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必须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必须加盖公章或代理人签字方可有效。

5.甲方所提供的商品存保质期一般不得少于商品明示的保质期的2/3;对进口商品,如保健品、食品、果品及保质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食品等可酌情延长进货日期,甲方应在保质期内,提前20天调换保质期较长的相关商品。

6.甲方所供的假冒伪劣残次商品,乙方有权拒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甲方有权举报乙方不按双方约定,经营合同外的乙方商品。

第四条交货及验收

1.甲方接收订单列明的商品,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的地点。

2.商品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即移交给乙方,商品损坏、丢失的风险责任也自交验时起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货到后24小时内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产地、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特殊情况下无法在12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必须出具收货待验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4.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必须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24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质量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异议后,必须在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第五条商品促销和退换货

1.乙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及宣传计划,以加速资金周转和销售。

2.乙方可以根据自身商品结构、季节性、节假日等因素,有选择地举办现场促销活动,同时由甲方支付相应的促销服务费用或者为所供商品提供价格优惠,乙方不得强制甲方参加促销活动。

3.双方必须就促销目的、方式、时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甲方支付办法、返利标准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促销服务协议》。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印制促销海报、提供媒体宣传、促销场地、堆头、专柜广告宣传等要求。

4.对(1)商品质量问题;(2)甲方提供伪造过期证件;(3)残次商品;(4)临期(半个月为限)。乙方要求甲方退、换货,甲方必须及时办理。

经双方协商,(5)对滞销问题;(6)时令性商品、促销商品;(7)接近保质期;(8)换季产品;(9)其他正当理由。不得无条件退货,乙方要求甲方退、换货,甲方应该积极配合,过期商品不得退货。

5.乙方退、换货必须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5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10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清退商品。逾期不签交或书面确认后10日内没有更换或收回所退商品时,乙方有权处理该商品,并在对帐时予以扣除。乙方在办理过程必须通知甲方,不得单方擅自将商品撤下货柜。

第六条对帐与货款结算

1.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为:

(1)预付货款(2)货到付款(3)铺货后按期结算货款,铺货为_____日

2.采用第1条第(3)种方式结算的,双方必须在本合同中明确对帐及结算周期。

(1)按照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对帐周期为:每月_____次,具体对帐日期为每月_____日。对帐日期3日,甲方应按照进货、销售、退货等标明数量及数额的《商品对帐单》结算,乙方持相关单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无故不确认的视为认可《商品对帐单》的内容。

(2)双方确认的结算周期为:

a.10日b.15日c.30日d.45日e.其它(不得超过国家相关规定)

3.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帐周期、结算周期不同,可具体商品的对帐周期,结算周期或者其他的对帐,结算办法另行制定本协议的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4.乙方应建立顺利、便捷、有效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结算期满后,甲方持《商品对帐单》及增殖税发票,乙方应足额支付货款。

5.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备齐结算相关手续进行结算,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可抗拒原因除外)挪用、扣留、拖延甲方货款。对不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货款,有欺诈嫌疑的,甲方有权终止供货,严重者向合同_____机构或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行业协会可以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支付供货商货款,并要求相关部门采取封帐,限制资金使用等措施挽回甲方损失。

6.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1)现金(2)转帐支票(3)电汇(4)其他

7.乙方可以在应支付的货款中扣除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同时乙方需出具与之对应的,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有效凭证。

8.本合同一年一签,合同续签不得收取续签费用。

第七条知识产权的保护

甲方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没有任何知识产权争议。如因甲方或所属供货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_____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八条反商业贿络

1.甲乙双方均不得在商品交易中采用行贿,索贿以及其他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2.如甲方向乙方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以换取特殊商业待遇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与甲方的商业合作,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3.如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不正当要求,甲方有义务及时举报,乙方应给予保密,同时双方均实行商品交易岗位轮换制。对无视商业道德的双方违规_____人员追究其责任。

4.乙方不得代扣其他款项,不得强行扣除费用,一切不合理费用不得向供货商收取,合同未约定,甲方未同意的费用,乙方不得扣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合同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否则,视为无效。

2.因发生不可抗拒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拒力事件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3.因其他原因一方需解除合同的,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待双方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合同自行解除。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履行地指甲方、乙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一日,需支付结算货款的万分之5的违约金;延迟3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由于甲方商品的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乙方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给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相应条款进行对帐和结算,不得刁难,阻碍清理帐目与货品。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年。

2.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

第十三条其他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2.本合同的变更与补充,双方必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解释。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年__月__日签字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最新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四

安徽等16省份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出台 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日前批转的《关于20x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均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根据中新网记者梳理,目前,全国至少已有16个省份正式出台了本省份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其中,多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时间表,并明确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居住证管理办法》今年有望正式出台实施,这也将为各地落实居住证制度提供指导。

16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今年官方多次要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后,国务院最近批转的《关于20x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要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记者注意到,20xx年7月底,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随后“地方版”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陆续出台。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福建、广西、青海16个省份正式公布了本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上述意见均明确了本地区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的政策,并提出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多地提出了具体实施的时间表。

其中,贵州提出,从20xx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黑龙江提出,从20xx年11月1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有利于消除身份歧视。”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此前对中新网记者表示,统一户籍性质仅仅是标志,消除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如医疗、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差别待遇,真正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和均等化,才是衡量户籍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均提出将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

在目前公布的16个省份的户籍改革意见中,对于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均有着墨,但大都沿袭了“国家版”户籍改革意见中的内容。

在申请居住证的年限上,各地均提出要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在居住证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所需条件上,大多数省份并未明确具体年限,仅新疆和贵州较为具体。

其中,新疆提出“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满二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二年,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教育补贴、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四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贵州提出,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权利。

各地的“语焉不详”也与目前缺乏“国家版”的顶层设计有关。事实上,自20xx年12月4日开始征求意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结束征求意见几个月的时间,但尚未出台。

不过,《关于20x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出台实施居住证管理办法,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因此,这一办法年内出台实施应是大概率事件,而这也将为各地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提供指导。

“作为户籍制度改革中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居住证制度将使中国朝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迈出重要一步。”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对中新网记者表示,由于户籍制度改革无法一步到位,通过设立门槛并不高的居住证制度,可以那些已经进入到城市的外来人口能享受到一定范围的公共服务,意义重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也认为,居住证是外地居民、农村居民合法平稳转变为本地人、城镇人的制度阶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未全面实现前,推行居住证制度,至少是能对部分资源和服务给予法律保障。

最新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五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下文是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内容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煤矿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四)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五)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八)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九)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培训经费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排除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6个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重要公共设施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生产性毒物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实行分类管理。经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临近高压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作业和在密闭、狭小空间内作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不得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带、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或者其亲属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属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赔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被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三)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四)定期研究、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

(六)组织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二)承担对其他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

(五)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五)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六)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三十三条各级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在限期排除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并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

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布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等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执法监督信息。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器材、设备;

(五)应急救援演练计划;

(六)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七)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八)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第三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同时报告有管辖权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业、本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予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接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未存储的,处未存储金额5%至10%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最新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六

安徽省房屋的买卖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概况

出卖房屋坐落于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建筑面积约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契证、土地证。甲方以该房屋为抵押,在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详见房屋购买合同及贷款合同)

二、甲方现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乙方,转让价格暂定为_______万元,在甲方做出房产证和契证后,在乙方总出价_______万元(包括转让价和所有其他费用)的范围内对转让价作适当调整。

三、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代为办理房屋买卖。双方各向丙方支付买卖定金_______万元。

四、在甲方办好产权证和契证后,三方与工行之江支行签定监督支付协议书,乙方按该协议书的约定,将相应款项支付给银行。

五、甲方保证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办好土地证。

六、在甲方办好土地证后,丙方代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方到工行之江之行办理房屋转按揭贷款手续。

七、在甲方办好契证和产权证后,(1)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自乙方与承租人签定新的租赁合同之日起,租金由乙方收取,甲方向乙方移交原租赁合同押金_______元,并向乙方支付已收取的租金(2)甲方将押金_______元及已收取的租金7万元于新租赁合同签定之日交付给丙方,在双方结算后由丙方支付给乙方。

八、甲方保证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为_______万元,否则,甲方将返还乙方转让款_______万元。九、税费

1.该房屋交易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预付代理方税费_______元,乙方预付代理方税费_______元,交易完成后按实际结算。

2.交易完成后,甲方交付代理方_______元服务费。乙方交付代理方_______元服务费。

十、甲乙双方及代理方责任

1.甲方确保房源可靠、手续合法;并提供交易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和原房屋承租人放弃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2.乙方应按协议履行责任,并提供交易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

3.代理方确保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交付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契证_______个工作日后交付乙方。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该定金在扣除代理费_______元后归甲方所有。如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_______元,赔偿代理方代理费元。乙方已交付的定金元由代理方负责退还乙方。

2.在签订《xx市房屋转让合同》后出现的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代理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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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管改革意见

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安徽省城管改革意见,仅供参考!

20xx年的到来也迎来了公务员政策法规的新一轮调整,很多的政策法规也将陆续发布。比如公务员工资、养老制度等方面都有调整。你知道城管工作制度在20xx年会有哪些调整吗?第一范文网公务员考试网为你带来20xx年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中央意见稿(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落地,城管终于有了顶层制度设计。

《指导意见》明确清楚的表明两个亮点:

一、临时工可以存在,但是不能执法。否则,城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这将产生极其积极良好的管理效果——城管野蛮执法得到极大遏制。接下来,期待在各地的差异化探索中,不要旧病复发,而是在顶层制度的框架里,身段更为柔软、灵活。城市的公共空间更应该向弱势群体倾斜。

城管粗暴执法往往和临时工相伴。通常真不是正式工打了人把责任推给临时工,让后者来顶包,而是他们确实是临时的。首先,正式工毕竟有着“身份”限制,所以在执法时有所顾忌,不敢太“放得开”,但是临时工百无禁忌,一马当先,做正式工不愿意做的“脏活”,充当野蛮执法的遮羞布;再次,使用临时工意味着城管部门给了自己一个暴力执法的豁免权,临时工不需要编制,出了错便可以开除,用之不竭。很多地方城管的临时工队伍人数庞大,还要超过正式编制。有多夸张呢?湖北省武汉市城管局官网20xx年公布的数据显示,该市城管协管员人数是正式执法队员的两倍。而临时工冲在前面,强硬执法,正式工只管开具罚单,表现“柔性”的一面,甚至成为了一个常见的模式。

一旦临时工不管用了,正式工也不可能自己突然粗暴起来。根据不同的调研,正式工确实因为身份等顾忌,执法方式更温和、文明一些。意见稿提出,到20xx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所以,顶层制度设计是有了,接下来就看如何在住建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领导下建设起有震慑力的惩罚体系来,彻底封杀掉利用临时工来钻空子,粗暴执法的机会。

二、收缩权力,城管部门也得有权力清单。

城市管理是个坑,什么都能往里扔。有的地方甚至把殡葬服务、汽车清洗、人防工程这样的项目都纳入了城管管理。膨胀的权力意味着更多的执法机会,与百姓发生暴力冲突的概率也便更大。不过,既然直管部门是住建部,这意味着城管的业务会更加“专注”,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有一定的匹配度,实际上划归住建部管,也是因为城市管理问题本身是城镇化进程的产物,而住建部恰恰是与城镇化最密切相关的部委。所以在意见稿中,城管的权责做了规制,并且,进行了非常具体的举例,比如说,城管确实可以管环保相关的事务,但是限定在了社会生活的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方面,说得十分具体。且意见稿还强调了一点——“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起码在名义上,多龙治水、重复执法不太可能了。

城管很特殊,这个群体是典型的“街头官僚”,在街头执法,面对着贩夫走卒,情境特殊多变。有时候两三句言语不和,双方便激动起来,而倘若执法者不够克制,那么普通百姓的情状可想而知。城管的执法对象基本又都属于城市的弱势群体,本身占有的城市资源便少,最终很可能选择最惨烈的方式来对抗。事实上,最好的办法是在城市空间方面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容忍度,例如刹住地方政府的“创卫”大跃进冲动,不追求城市变态式的美观、整洁,反过来给摊贩们一定的包容性。

总之,城管这样的“街头官僚”需要的是极高的克制度。尽管意见稿里没有明确,但是在接下来的深化改革中,还是应该从顶层制度入手,完全、明确地禁止这两大“杀器”,这是当务之急。

x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改革建议方案(草案)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蓬溪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根据《遂宁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遂目督?20xx?33号)精神,结合蓬溪县实际,特制定蓬溪县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议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xx届二中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实行和城市管理工作改革的精神,按照严格执法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务实、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集中执法、属地管理、完善机制、保障有力”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优化运行模式,加大经费投入,强化考评措施,逐步形成分工科学、权责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此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精简高效原则。实行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建立统

一、精简、协调、高效运转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管理机制,优化人员结构,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二)权责一致原则。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稳步推进原则。改革要做到既要在体制机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又要做到部门平稳整合,人员和职能职责科学划分,平稳过渡。

三、理顺城市管理工作体制改革内容

(一)构建“大城管”格局。自20xx年4月环卫、园林、市政三所从城管执法局分离出去以后,造成了管理和执法上的脱节,管理层次增加,许多原本与城市管理相关的问题处理起来变得更加复杂,影响了行政效率,且我市其他区县均实行将市政、园林、环卫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内的大城管体系。为了理顺管理体制,降低管理成本,建议将与城市管理有直接关系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职能和部门归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成立县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整治办、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城南经管局、县城管执法局为成员单位。县城市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管执法局,具体承担指挥、协调、考核等工作。县政府分管城管执法的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城管执法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切实明确城管执法部门与各专业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信息交流、联合调度平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相互协助、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三)建立社区城管工作考核机制。借鉴市城管考核经验,由县政府拿一笔专项资金对社区进行年度目标考核,进一步明确社区的职能职责,充分调动积极性,真正发挥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建立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许可联席机制。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分析问题,研究工作。建立共同审批机制,对户外广告、户外商业活动、开挖路口、破路面、占用市政道路、占用绿地、迁移树木、开设疏导区、开设洗车场、临时建筑报建、闲置土地使用等事项进行共同审批,从源头上严格把关,确保城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五)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局和相关移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行政执法情况和工作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

(六)加强对乡镇政府城管执法工作的考核。对乡镇政府实行绩效挂钩奖惩制和效能监察问责制,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风险抵押的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县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四、机构设置改革内容

随着职能职责的进一步强化,工作范围的进一步延伸,工作强度进一步增强,需要对20xx年设置的三股一室(法规股、综合股、督查股、办公室)职能职责进行调整,并增设乡镇指导股,便于理顺内部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效能,提高工作实效。建议重新设置如下:

(一)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机关行政事务、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单位新闻宣传、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工作、文秘工作、政务信息、安全保卫、机关和下设机构目标考核、车辆管理等行政事务;组织研究局机关内层机构和下属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编制和公务员、城管执法人员管理;组织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工资管理、劳保福利管理,专业技术、工人技师人员等级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局的经费管理、后勤保障、资产设备设施管理;监督指导下属机构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情况;监督检查下层机构票据管理、现金管理、资金和装备使用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起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工作;执法人员资格审查、法律知识、专业业务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案件质量评审;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和社会稳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群众举报、群众信访、普法、法治工作;法律 - 4 -

咨询和业务指导工作,承办县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市民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办案、违规执法问题的举报并及时上报局领导阅示工作;做好县长热线转办、交办、督办事项和应急值班相关工作。负责全局合同制人员、公益性协管员及企业军转干部协管员的管理工作、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和组织建设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督查股。负责制定、修改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依据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各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工作绩效和执法人员着装、仪容、队容风纪、到岗到位履职尽责情况,全局部署的中心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县委、县府、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和局党组领导的有关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城市管理协管人员到岗到位、尽职履责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做好县委、县府督查各科室督办事项的督促检查、情况报告工作。完善城管执法督查、监察制度,建立督查管理体系;负责主城区、工业园结合部位出现管理空档、管理脱节等具体问题的处理;负责制定全县城乡一体化城管执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总结宣传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综合股。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区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城区大型活动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临时占道、促销、庆典活动的审批及相关城管执法业务工作的管理;负责各类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制定、组织协调、指导和城管各类业务数据的日常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园。

据市场星报报道 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城管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拥有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执法权。

【主管部门】

明确住建厅为城管的“娘家”

根据实施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全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编办指导各市、县整合归并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市、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兼顾部门实际,实行相关人员编制同步划转。

【执法范围】

燃放烟花爆竹、违法停车等城管都能管

在综合执法方面,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到20xx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以及行政处罚权被集中行使后,行政处罚权之外的行政管理职责是否划转,由市、县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队伍管理】

明年底,全省城管服装标志将统一

我省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按规定标准配备执法执勤专用车辆和装备,到20xx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控制城市管理协管人员数量,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承担。

【文明执法】

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杜绝粗暴执法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省将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信息建设】

全省统一设12319城管热线和110等联动

我省将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促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

到20xx年底,市、县全部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智慧化管理和监控服务。发展智慧水务,构建覆盖供水全过程、保障供水质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发展智慧管网,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网管理信息化和运行智能化。加强智能系统在城市排水防涝中的应用,提高城市防汛排涝应急能力。发展智能建筑,实现建筑设施设备节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发展智慧交通,提高交通设施利用率,实现交通控制及时、方便、高效、安全。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市长热线等的对接。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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