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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以案说法经典案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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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以案说法经典案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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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以案说法经典案例范本一

今天的会议十分重要、也非常必要,主要任务是落实县纪委监委要求,对局基层干部开展案件剖析、做好以案促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刚才,我们观看了警示教育记录片,学习了局党组推进以案促改工作实施方案。下面,我强调四点意见。

一、提升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以案促改工作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坚强保障。开展坚持标本兼治,推进以案促改工作,是省、市、县三级部署开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应对反腐败严峻复杂形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有力抓手和迫切需要。局各党总支(党支部)、各单位党支部每位党员干部一定要提升站位、端正态度、扛起责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和把握以案促改工作,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坚持标本兼治、推进以案促改的工作部署上来。

(一)以案促改是坚持标本兼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创新举措。标本兼治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一贯要求。习总书记在十九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制度,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要完善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强化日常督察和专项检查。通过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案发规律、深挖问题根源、找准并堵塞制度漏洞,能够扩大执纪审查后续效应,巩固治标成效,有力促进治本,推动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以案促改是以案为鉴、正风肃纪的重要抓手。我县选取的x、x、x三起案例有其典型性,三人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且大都在中央三令五申的情况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案情触目惊心。我们从中既要看到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严惩腐败“零容忍”的决心力度,也要看到组织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教育保护挽救干部的关爱之情。要深刻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心有所畏、行有所止,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问题发生,真正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整改一方”。

(三)以案促改是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加快转型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今年以来,县委对新形势下从严管党治党作出全面部署,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越压越实、螺丝越拧越紧,开创了全县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局面。作为基层我们要清醒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不敢腐的震慑有待加强,不能腐的机制仍需完善,不想腐的自觉尚未形成。当前,正处在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阶段,推进以案促改,可以有效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不断加大预防治本力度,持续打造政治生态的绿水青山,为局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事业提供坚强保障。

二、吸取教训,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x、x作为党委的主职,忘了初心、心存侥幸,一步步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沦为阶下囚,教训惨痛而深刻:广大党员干部都要以此为反面教材,深刻剖析、举一反三,坚守党性原则,保持清醒头脑,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一)理想信念决不能动摇。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精神支柱。认真剖析这两起案件,x、x二人长期不注重理论学习、党性锻炼,思想“缺钙”,脱离群众,背弃了共产党员的政治信仰和理想信念,是其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根本原因。各支部要毫不放松加强党性教育和党性锻炼,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着力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自觉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

(二)纪律规矩决不能松弛。纪律规矩既是“高压线”,也是“护身符”。这两起案件中,当事人都是放松了纪律要求,没有保持清醒的头脑,心存侥幸,最终走上违法违纪道路。这两起案例再次警示我们,如果把党章党规党纪抛在脑后,就会丧失底线,什么规矩都敢破、什么“红灯”都敢闯,就会逐步走上不归路。我们每位党员干部都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严守党的“六大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常怀敬畏之心、律己之心,不踩底线、远离红线,始终做讲政治、守纪律、懂规矩的“明白人”。

(三)手中权力决不能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要为人民负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始终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确保手中的权力永远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造福于人民。

(四)监督约束决不能拒绝。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是对干部的约束,更是对干部的关爱。反观这两起典型案例,监督缺位,自我约束不严,不严格执行各项规定,是案件暴露出的共性问题。事实证明,主动接受监督的干部较少犯错误,拒绝接受监督的干部很容易出问题。我们要正确对待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让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确保党章党规党纪有效执行。

三、把握关键,不折不扣抓好以案促改各项任务落实局党组已经出台开展案件剖析做好以案促改工作的《实施方案》,各党总支、党支部要认真落实文件要求,分析案发原因、重点领域防控,选取本、本单位突出个案、共性岗位、重点领域和部门三个层面案例剖析,紧盯中心工作、关键岗位、民生问题三个重点领域,抓住事前教育预防、事发惩治预防、事后制度预防三个关键环节,扎扎实实做好宣传动员、剖析整改、完善制度、监督检查等各个阶段工作。

(一)深挖细剖,找准问题根源。把原因找准、问题挖透,找准努力方向,才能真正吸取教训、以案促改。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刻剖析案发的深层次原因,深挖思想教育、监督制约、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根源。

(二)制定措施,集中抓好整改。各党总支、党支部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一要突出具体有效。整改措施、整改台账要责任到人、措施到事,逐条提出目标、对策和时限,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需要持续攻坚的设定时限、抓紧推进,确保条条整改、件件落实。二要注重统筹结合。把整改工作与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相结合,与重点工作相结合,把以案促改成果转化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动力。三要把握工作进度。按照《实施方案》时间节点安排,各党支部要按照时间要求,拿出整改措施和整改台账,集中进行整改;

要着力解决一批问题,完善一批制度,见到初步成效。

(三)健全制度,堵塞漏洞。一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

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着力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二要织密“不能腐”的制度笼子。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组织生活、述责述廉等制度,着力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三要夯实“不想腐”的思想基础。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党性锻炼、廉政谈话、道德法治教育等长效机制,强化宗旨意识、增强党性修养,不断提升道德素养和精神境界,使党员干部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动机。

四、强化责任,确保以案促改工作扎实有力有效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党总支、党支部都要把以案促改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钉钉子的精神抓紧抓好、做细做实,做到“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风险点找不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过硬不放过、成效不显著不放过”,确保以案促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要层层压实责任。各单位总支、支部书记是本、本单位以案促改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要带头研究部署、推进督导以案促改工作。

三要严格督查问效。局以案促改领导小组会不定时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要把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督查考核,督促各党总支、各单位党支部履职尽责。要严格对照“四个决不放过”要求,对问题排查不准、整改措施不到位、工作效果不明显的严肃问责追责,对履行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再次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要坚决落实“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有错必问,决不姑息迁就。

同志们,坚持标本兼治、推进以案促改,任务紧迫,责任重大。我们要全面对标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市纪委监委、县委、县纪委监委要求,真抓真做,真查真改,确保如期完成任务,推动局全面从严治党再上新台阶。

推荐以案说法经典案例范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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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委教育实践活动办的要求,我局1月14日组织参观了云南省“以案说法 反腐倡廉”大型巡回展,从中我看到有些党员干部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原则和宗旨的事情,最终身败名裂,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通过观看这些腐败分子的典型事例,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具体心得体会如下

一、要防腐拒变,自律是关键。做到始终保持廉洁自律,两袖清风,清正廉洁,这是每一名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绳。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大家敲警钟。党员干部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有些党员干部并非学识不高,能力不强,就是因为未能廉洁自律,最后走向犯罪。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要警钟长鸣,经常检查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排除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三、要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只有这样,才能抵制腐败保持一身正气,保持共产党员本质。

我是一名副处级干部,更应该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抵制腐朽生活作风的不良影响。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廉洁自律,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平凡的岗位上展现出新时期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和精神风貌。自觉地做到一切以党的利益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从而达到让组织放心,让上级领导满意。我今后还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拒腐防变的意识,做一名真正合格的党的干部。

《以案说法反腐倡廉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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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以案说法经典案例范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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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外嫁女权益案”和“落后村规阻碍土地确权案。”两个典型案例分析客家地区部分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主要表现、原因,提出促进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融合对策,从而实现基层治理中民主与法治的辅成,让村规民约真正成为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发挥村规民约为群众服务的应有效应,推动乡村治理。

【关键词】村规民约 乡村治理 外嫁女 土地确权 冲突

村规民约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社会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众所周知,村规民约的制定不得与法规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有效手段,在维护基层群众民主权利、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一、以案说法分析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现状

笔者通过走访与调查,发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有些法律法规在农村难于贯彻执行,村干部或者老百姓更加“拥护”他们的村规民约的现象。

下面,笔者从两个案例来分析上述现象,并试图从中找出在法律法规与村规民约的冲突中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的有效途径。

案例1:以“村规民约”为由剥夺外嫁女权益。近年来,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部分农村特别是邻近城市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导致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加大,一些农村以村民自治为由,制定村规民约,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不能平等享受国家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等集体经济收益,对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侵犯,甚至强行收回土地,剥夺外嫁女依法应享有的权益。河源市源西镇a村的李女士就是外嫁女,因为土地征收补偿事情寻求法律帮助,她提出本人户籍仍在a村应当享有的权利,但是村委以她已经出嫁为由拒绝了她的诉求,外嫁女李女士维权无门只好提起上访。“娘家”认为女儿已经出嫁或者户口已经迁出,不应在本户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益,“婆家”不认可儿媳或者认为户口还未迁入,也不应在本户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益。并且声言“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既然成了“外嫁女”,还要什么权益?

案例2:落后村规阻碍土地确权。梅州市梅县区a村,土地确权工作难于开展。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为土地确权工作的最后一年。但是该村土地确权工作迟迟难以推进,缘由是按照当地的村规民约,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社员(生产队村民)对土地的承包权不得私自转让,按照一直以来的“村规”,转让土地承包权的收益由村集体进行合理分配,土地承包权人往往只能得到土地出让金的20%左右。这种“村规”在分田到户以来一直这么执行,在当时物质匮乏的时代,这种分配模式可以让大多数人收益,虽然“卖”一块地钱不多,但大家都有份,除开土地承包权益人的20%,集体留存一部分外,其他全部平均分配给社员,有种共产主义的味道。这种村规民约一直延续至今,所以,如果土地确权了,就意味着村民可以绕开村集体私自处置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将自己的土地“卖了”,然后将钱“独吞”,这样一来,对以前“卖了”土地的人来说就显失公平了。如果不推动土地确权工作,土地经营权的自由流通设计又难于推进,因此,当新的法律法规产生后,要在偏僻的农村推行,就难于打破“先来后到”的僵局。

二、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发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第一,残旧封建思想影响着村规民约的制定。村规民约是根据《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制定程序是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备案。然而,制定这些村规民约的往往是村里的“族长”“老人”“村长”,往往具有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且基本是男性,因此,在他们的主导下制定出来的“村规民约”“男尊女卑”思想最为严重,这些糟粕往往是与我国法律法规主张的男女平等新理念、新思想是格格不入的。

第二,村规民约制订过程及实行缺少相应的监督。对于村规民约的地位,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予以确认的,这从某种意义上是推动了基层民主的发展,但是对于村规民约的监督和制约方面,该法的规定存在缺位。依照《立法法》的监督原则,一般接受备案机关与上报备案机关之间均存在领导或者监督关系,如果接受备案的机关发现报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则由相应的机关直接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然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规定对违法违规的村规民约的变更或者撤销程序。由于其都是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所以即便镇党委政府要求对违法违规的村规民约责令改正,但村民委员会收到通知后,拒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责令改正的决定也因此被搁置一旁,而违法的村规民约依然大行其道。

第三,部分农村文化水平相对落后导致国家法律法规“水土不服”。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城乡差别、文化程度、思想观念以及对法律的认知程度等差别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多农民表示对法官按照国家法律所判决的案件不可理解,甚至因对判决部分出现屡次上访事件。现代法制是以城镇为主体发展起来的,将其嫁接到田间阡陌,不可避免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状况。正是由于法律的运作方式在乡村社会还有很多“水土不服”之处,法律对于农民来说还是一种高成本而又陌生的产品,所以他们才会理性地选择规避。这种规避理所當然地阻碍了现代法治理念在农村的传播,也必然导致村规民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可避免地发生博弈。

从河源市源西镇a村外嫁女的权益难以保护及梅州市梅县区a村土地确权工作难于开展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当法律法规与村规民约发生冲突时,从风俗或既得利益角度出发,村民更多选择的是遵循村规民约,或者暗地里、私底下还是遵循村规民约。主要是从大多数村民的利益角度出发,他们不认为是损害了法律保护的“权益受损者”的利益,而是认为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一来,我们设计很好的法律法规在广大的农村或社区就有可能被歪曲地执行。

三、促进村规民约与国家法融合的对策

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新的时期农业农村发展的新思路、新战略,即“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治理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一环,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对于实现乡村振兴也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自治、法治、德治的结合在法律规范上就表现为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融合。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促进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融合。

(一)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让法治深入人心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我们党员干部进行宣传或是培训,特别是县镇村一级的党员领导干部,要着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增强村级干部的依法履职意识,增强县镇干部对村规民约的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及时启动“纠错机制”,让村民自治真正成为乡镇政府的管理对象。二是广大农村农民群众中宣传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他们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二)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制定进行指导,确实做到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及审查

对制定村规民约给予指导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应尽的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自己所辖区域内村民民约的制定进行实体上及程序上的指导。实体内容上要在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前审查其是否与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吻合,制定程序上要确保其不是由少数人说了算,必要时,乡级政府法制员列席村民会议,进行现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择优配备人员搞好备案工作,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力度,要全面开展对现有村规民约的清理。以乡镇为单位,由法制办、民政局、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将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和抵触的村规民约进行全面清理,彻底予以废止,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这样一来,村规民约的“违法”程度将大大降低,博弈的空间也将会越来越小。

(三)提升法官及基层司法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力求实现法律法规与村规民约的无缝对接

笔者认为,法院法官及基层司法调解员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应尊重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自治权,以促进农村民主建设。在具体的案件调解及办案过程中,一方面,基层司法调解员及法官要自觉完善自身的知识体系,多收集、了解和掌握一些村规民约,增强对村规民约的理解与适用能力,具有发掘村规民约以填补法律漏洞的本领。另一方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摆脱高高在上的官架子,以低姿态深入民众,为案件的处理营造一种和谐的气氛,排除乡民对法律、政府和法官的畏惧心理。

笔者认为,有效做好上述三点才能让村规民约真正成为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发挥村规民约为群众服务的应有效应,推动乡村治理。

参考文献:

[1]杨正万.乡村治理法治路径的推进策略[j].铜仁学院学报,2017,(11).

[2]杨兰,向宁西.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在乡村治理中的路径选择[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7,(03).

[3]贾秀莲.村规民约对国家法的规避及其解决途径[j].山东社会科学,2010,(04).

本文系河源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校级立项课题“客家地区村规民约的法治功用及其当代价值——以河源市为例”(课题编号:2017-sk09)的研究成果;2018年河源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课题,“河源美丽乡村社会综合治理——以和平县贝墩鎮共荣村为例”(课题编号:hysk18zc02)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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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以案说法经典案例范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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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石油企业的普法工作中,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依法治企、法律制度、民主与法制等方面的内容涉及较多,内容也比较全面,可员工受到的只是一般性的法律知识普及培训,只是增长了法律意识和知识,对深层次的法理运用能力相对不足,对如何在工作、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能力相对较差。为此,我们必须加大案例分析研究的力度,切实提高员工懂法用法的综合能力。以案说法,就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和法庭模拟,既可以使员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又能让员工明白懂法、守法和用法的目的。

一、“以案说法”在普法教育工作中的特殊意义

以案说法是以具体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和主线索,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员工为主体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的一种普法方式。

1、以案说法的启示意义。让受教育者充分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当前消除人际矛盾、解决社会争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保障人民各项权利并使之得到充分实现的最主要途径。

2、案例公正的说理意义。通过案例被公正处理的过程描述,让受教育者接受“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昭显法律的公正性和法治的价值,从而使员工产生对法的信仰和对立法、司法过程的信任、信心。

3、守法事例的垂范意义。守法事例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案例,但并不意味着不能成为典型的普法个案,该类案例中的模范守法者所能得到的法律救济和道德褒扬,应当成为以案说法的重要内容,它们将对员工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有助于使员工树立守法的责任感和法律信念。

二、“以案说法”模式的构建与应用

准确地说,“以案说法”普法模式是一个模式群,由多种具体操作模式构成,应当根据普法内容、目标、专业特点、物质条件等因素选择适用。具体模式主要有:

(1)案例述评模式。所选案例应当是具有较大影响的,或者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或典型代表性的。其具体的操作步骤是:介绍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展示有关该案件的各种观点;着重评价该案例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该模式以揭示法的基本理念、激发员工的法律情感為主要目标。

(2)案例置疑模式。所选案例目的在于设置问题情境,澄清对具体法规的误解,宣传法的实质精神;通过旧案新解或新案旧解的做法,让员工认识到法治建设在社会进步过程中的变化和变革。其具体操作步骤是:介绍案例的基本情况和社会背景;提供相冲突的法律规范或观点,激起员工质疑并讨论;对讨论中员工提出的问题或观点进行点评。该模式的实施重点在于培养员工将法律问题置于特定社会生活条件下进行分析的思维习惯。

(3)案例寻究模式。要求员工自行寻找案例,其目的在于促进员工从法律的视解观察社会现实,发现法的社会意义、个体价值以及执法、司法、守法上存在的问题。其具体的操作步骤是:进行基本的概念、理论的讲解、辨析;发动员工在身边搜集、整理案例,并进行初步分析。在一定意义上,案例寻究也是研究性学习的一个重要实施途径。

三、“以案说法”案例选择应坚持的原则

1、思想政治性原则

“以案说法”是企业“五五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制教育,旨在帮助员工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员工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以案说法”工作一定要遵循这一要旨,注重贯彻思想政治性原则。

2、实践性原则

在案例的选择上,实践性原则要求关注员工本身,从员工的生活环境中寻找素材。在案例教育中,可以通过创造性地设计和选择案例,通过问题条件的改变,来锻炼员工的能力和创造性思维。

3、针对性原则

从案例选择的内容上看,案例是否能够引起员工的共鸣,主要标准是案例是否符合不同员工群体的特殊性要求。因此,在以案说法中,不仅要围绕备课内容和法律法规,还应根据员工的年龄层次、知识层次、专业特点等选择案例,充分体现案例的针对性原则。

总之,“以案说法”所需要的案例具备的首要品质应当是思想教育性,整个案例教学要以提高思想观念水平、规范员工行为为主要目标;要与思想品德发展方向保持一致,以内含有法的基本精神、法律意识和法制枘为标准。案例信息的传达要有助于员工在一定人生观基础上建立以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信念、信仰为主体构成要素的完整的法律意识。案例应当告诉员工以下内容:当前所处社会的法律程序、中国法律的价值取向、当前法律所取得的实践成果以及自身或他人的权利、义务。此外,案例的思想教育性,还要求案例能多功能触动员工的思想,促进员工思考以下相关问题:对案例的最初情感反应是什么?导致案例发生的心理、社会因素是什么?物质环境因素是什么?历史因素是什么?何种法律行动可以推动事件向良性的方面发展?只有满足了这些要求,才能使“以案说法”真正实现其应有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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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以案说法经典案例范本五

以案说法演讲稿1500字

演讲稿可以起到整理演讲者的思路、提示演讲的内容、限定演讲的速度的作用。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用到演讲稿的地方越来越多,你所见过的演讲稿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以案说法演讲稿1500字,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在当今社会,堕落是很常见的一种生活状态,尤其是在青年一代中。在新闻媒体上,经常会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事件,还只是十六七岁的孩子,便干起了杀人放火,抢劫勒索的勾当。可以说,心志不坚定,法律意识薄弱的青少年遇到了不可逾越的困难,感情遭受重创,抑或碰到其他的不顺,心底就很容容易产生忧愁烦闷,内心开始反叛,于是整个人的精神垮了,丧失了对生活热爱,慢慢便堕落了下去。

那么,人堕落了是什么样子呢,或者说,什么叫“堕落”。在百度词汇中,“堕落”有多种解释,其中有一条说:佛教、道教指失道心而陷于恶道恶事。把这接应到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将“堕落”当成干那些违法犯罪的活动。比如说,一个十四五的高中生,抛弃自己的学业和家庭,和社会上那些无业青年混在一起,成天出入于酒吧网吧饭馆。当没钱时,便去帮人打架,或者找个工地干几天活,对于人生不抱任何希望,每日得过且过,这就能够看作堕落。再比如说,某同学在学校里本应该安心读书,但是,因一时头脑不清,被人拉入传销组织,从此整天做着自己的发财梦,也是“堕落”。堕落是被社会一直抛弃的一种不良行为,它与社会伦理,法律与道德相违背。

堕落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对于一个青少年来说,如果陷入违法犯罪,那么首先他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犯罪情节严重的还将遭受牢狱之灾。即使后来他有了退悔之意,毅然还归正途,那段不结历史也很难抹净,将伴随他一生。对于社会而言,这种行为是一个炸弹,一种灾难。他的家庭会因此而蒙受耻辱,并且有经济上的重大损失。长沙政法频道就播出过许多案例,青年违法犯罪以后,他的父母悲痛万分,整个家庭就破碎了。

那么堕落的根源是什么呢?万里江堤,绝不会毁于一个蚁穴,同样的,一个青少年走向堕落,是社会,家庭,个人的因素才能造成的。对于社会和家庭这两种因素,我们难以得出任何准确的结论,所以我们先粗浅的从个人角度寻找原因。09年12月7日,央视“焦点访谈”做出了“花儿的凋谢——聚焦网络游戏的色情暴力”的'报道,谈到一位正值花季的少年抢劫。猥亵妇女。男孩风发正茂,本应该天真无邪,为何会做出此等错事傻事呢?原来,少年在网吧玩网游时,偶尔会看到那些不良信息,看的多了,又想到这是个搞钱的好办法,就在现实生活中做出违法的事情。对于这个案例来说,这位少年的网瘾诱发他违法的欲望,自身法律意识很薄弱葬送了美好青春。通过全国的各种案例发现,青少年自控能力弱,法律意识不强,是堕落的首要因素。

那么,青少年怎么样避免自己堕落呢?我从我一些朋友身上,发现一个事实,他们在堕落的时候,会认为那是他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他们不想做任何改变。我曾劝说过我搞传销的表哥,但是,他未等我把话说玩,就朝我劈头盖脸的骂道“你大学才上多久,怎么就教训我来?”,现在,我想劝说在社会上的几个好兄弟,但又觉得那只是对牛弹琴。我想,要想避免堕落,应该择良友,千万不要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混在一起,尽墨者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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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要

1999年8月13日,曲阜市某宾馆(以下简称为宾馆)与山东省某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了宾馆装修改造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装饰公司为宾馆客房装饰装修,采取施工前预算,完工后决算的取费标准,宾馆保证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000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有工程款,曲阜市某管理委员会为担保方。同年8月23日,装饰公司与周某签订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周某使用装饰公司的名称及资质等一切手续,代表装饰公司为宾馆的工程装饰设计施工,并且周某为装饰公司的驻工地代表,工程相关费用全部由周某垫资。最后由装饰公司收取结算款,装饰公司收取结算款8%的管理费,其他使用权均在周某。后双方又于2004年7月29日签订工程合作的补充协议。

2000年11月10日,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周某共同出具了建筑工程结算书一份,结算金额为1953526.71元。但当时该工程款宾馆并未实际支付,后来通过强制执行,装饰公司收到的实际工程款为1988117.14元,其中应支付周某的工程款等合计金额为1829067.77元,应交管理费159049.37元。由于工程的相关费用全是由周某垫资,期间周某因宾馆工程欠王某30万元、杨某97万元、欠付地毯款23万元,最后均由装饰公司偿还(其中王某30万元、杨某97万元两案件均经过法院多次反复审理,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强制执行而履行完毕)。装饰公司另外,已支付周某人工劳务费3.2万元、报销费用12381.2元、工程款70.8万元(共计752381.2元),且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周光文周某在装饰公司对宾馆工程的对外所有欠款的债务都清偿完毕后,便向装饰公司要求支付未付工程款1076686.571253526.71元,装饰公司认为已经为周某在本项目宾馆工程超付工程款90多万元458683.4元,不予支付。周某就向本地各级信访部门上访无果,再在到北京上访,几经折腾后,装饰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周某周某对装饰公司主张装饰支付工程款 元的诉讼的对装饰公司起诉主张装饰公司应支付 工程款;装饰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周某返还超付工程款458683.40元。本案在审理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1、装饰公司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履行支付的王某案30万元款项应否由周某承担;2、装饰公司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履行支付的杨某案97万元款项应否由周某承担;3、装饰公司已支付的涉案工程地毯款23万元应否由周某承担;4、装饰公司为向建设方索要工程款在诉讼中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应否由周某承担。

本项目自签订合同至本案终结共历时16年之久,其中所涉诉讼的时间长达13年14年之久:自(具体时间)建设单位宾馆破产案开始自2001年4月26日开始,中间还经还有债权人王某案(该案经历了4次审理)、杨某案;而本案也经过5次审理及抗诉,长达5年之久:自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后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再次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后,周某不服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作出判决,周某不服又向山东省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二、争议焦点

焦点问题一 装饰公司已支付的王某案款项30万元应否由周某承担?

1999年8月13日,装饰公司承接曲阜宾馆装修改造工程,公司委托周某负责整个工程施工,周某于当年8月18日至30日,共向王某借款50万元,后周某未偿还借款。王某向装饰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二审4次审理后,中级法院于2005年9月30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由周某偿还王某借款30万元以及利息,装饰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周某未履行法定付款义务,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装饰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同意装饰公司支付30万元案款,放弃其他权利,后装饰公司支付王某30万,装饰公司与王某之间再无其他纠纷。

在本案一审、重审一审、二审、重二审中,周某均称不知道王某一案的诉讼情况,不应该承担王某一案的30万元案款;因王某一案是借贷纠纷,本案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两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该在同一案件中解决,并且周某对王某一案的审理、判决、执行均不知情。装饰公司则认为,已履行王某一案的执行款30万元,该款依法应由周某承担。理由有二:一是王某案虽是借款纠纷案,但周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是用于涉案装饰工程,装饰公司是被挂靠单位,生效判决认定周某偿还王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装饰公司在法院执行中代周某支付王某30万元;二是周某是王某一案的直接责任承担者,该案经过四次审理,周某均参加诉讼,但周某说不知情。

焦点问题二 装饰公司已支付的杨某案款项97万元应否由周某承担?

装饰公司在为宾馆施工过程中,周某在施工现场代表装饰公司组织施工,并在多份结算书、审核表上代表装饰公司签名。在施工期间,杨某为装饰公司共垫付了1069970元资金,后杨某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装饰公司认为周某不是装饰公司的工作员工,且杨某与周某的工程结算书上书写的“周某”姓名不是周某的笔迹,一审法院对此依法予以鉴定,鉴定认为结算书上周某的笔迹书写的“周某”姓名是周某的笔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结算书虽然都是周某签的字,鉴于周某的行为系代表装饰公司的职务行为,认定装饰公司拖欠杨某垫付款1069970元应由装饰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经法院强制执行装饰公司支付给杨某97万元。

本案审理中,周某在5次审的庭审中,均称杨某案是建筑工程纠纷,装饰公司与杨某的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并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明确周某是杨某案的案外人,所以周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杨某案的债务及相关费用。装饰公司则认为,1999年8月23日双方签订的工程合作合同是典型的挂靠施工合同,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为挂靠关系,既然是挂靠关系,周某就应对涉案工程中形成的全部债务对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涉案工程中形成的全部债务,最终均应由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法律关系上,属于双方就涉案工程的内部责任的划分。因此,装饰公司支付给杨某的97万元,均系周某在涉案工程中形成的对外债务,依法应当由周某承担。

焦点问题三 装饰公司已支付的涉案工程地毯款23万元应否由周某承担?

2000年3月10日,装饰公司为宾馆工程支付地毯款23万元。2004年7月29日,装饰公司与周某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第2条,由于此工程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王某等一系列案件,造成一些不确定因素,对于不确定因素双方首先承认,具体协商随建设单位拨款同时由周某及其合伙人承担;第3条,天桥区公安分局扣交23万元材料款,由公司出具当初的相关手续,周某承担;第7条,在以后清欠工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周某承担。补充协议有周某和装饰公司分别签字盖章确认。

本案一审法院两次认为,双方在1999年8月23日签订的工程合作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周某认为,他对外所揽工程均系借用装饰公司的资格,所以工程回款都是打入装饰公司的账号,然后再从装饰公司财务领取,装饰公司就是利用此优势胁迫他签署了补充协议,因为他如果不签此协议,工程款分文取不走,所以,补充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在二审中,周某说装饰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上述地毯款的实际存在和支付,是装饰公司自己编造的所谓的地毯款。一审法院既然认定工程合作合同是无效的,那么依据此工程合作合同签署的补充协议认定由周某承担此23万的地毯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装饰公司认为,补充协议中明确由周某承担,该补充协议及地毯款的发生事实,已经经过三个阶段的多次庭审,周某均对事实予以认可,对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无论工程合作合同无效还是补充协议无效,其无效的法律后果,并不导致责任条款无效,而仍需要责任主体来对此承担责任。因此,该23万元应当由周某承担。

焦点问题四 装饰公司向建设单位索要工程款在诉讼中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应否由周某承担?

装饰公司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要宾馆工程款时,支付了1万元的律师费,后双方在2004年7月29日签订了的补充协议第7条中约定,在以后清欠工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周某承担。周某也认可该费用应由其承担,主要只要主张该律师费用已由其支付,但周某并未提交该1万元律师费由其支付的有效证据,并且该费用的发票一直由装饰公司持有。

三、裁判结果

一、一审法院的一审及重一审判决结果及法律依据均相同,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装饰公司支付周某工程款536686.57元;

二、驳回双方其他的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装饰公司应支付给周某的工程款为1829067.77元,周某应承担的费用为:30万(王某案)、23万(地毯款)、3.2万(周某领取的工人劳务费)、12381.2元(报销费用)、70.8(已领取的工程款)、1万(索要工程款时的律师费),共计1292381.2元。最终装饰公司应当支付给周某工程款536686.57元。

关于王某案的30万元的判决依据:本案根据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装饰公司向王某支付了30万元款项,该款经过法院认定,系周某向王某的借款,装饰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2004年7月29日周某与装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由于此工程引起的王某案件,发生的各种费用由周某及其合伙人承担。对因王某案件引起的费用进行了明确,因此因王某一案产生的案款30万元应由周某承担。

关于杨某案97万元在本案中的判决依据: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一案中装饰公司与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中装饰公司与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且双方也没有对该案的费用予以明确,因此,装饰公司反诉称杨某案款应当由周某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对地毯款23万元的判决依据:2000年3月10日,装饰公司为宾馆工程支付地毯款23万元。根据2004年7月29日,周某与装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3条的约定,天桥区公安分局扣缴扣交23万元材料款,由公司出具当初的相关手续,周某承担。因此,该23万元款项系装饰公司替周某垫付,周某对此是知晓并明确的,因此该款应当由周某承担。

关于对装饰公司索要宾馆工程款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由谁承担的判决依据:该1万元的律师费系装饰公司为索要工程款所花费,且在2004年7月29日周某与装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7条中约定,在以后的清欠工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周某承担。因此该1万应当由周某承担。

二、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及法律依据

第一次二审,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一审维持原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判决周某返还装饰公司多支付工程款433313.43元。

二审法院重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装饰公司与周某之间就支付杨某工程款没有约定、装饰公司与杨某之间的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判决由装饰公司承担周某因涉案工程应付杨某的债务错误,应予纠正。装饰公司反诉周某返还因涉案工程多支付工程款的主张,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在认定装饰公司应支付周某涉案工程款数额中未扣减装饰公司已支付杨某涉案工程款97万元,判决装饰公司支付周某工程款536686.57元欠当。装饰公司因涉案工程所支付的款项中应由周某承担的费用共计2262381.2元(周某所收取的75.23812万元+王某案款项30万元+杨某案款项97万元+支付地毯款23万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装饰公司已实际超付周某涉案款433313.43元(装饰公司已付款2262381.2元-装饰公司应付款1829067.77元),故对装饰公司请求周某偿付垫付款433313.43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结果及法律依据

周某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再审,并经提审审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判决:

维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

高级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装饰公司为王某案支付的30万元、为杨某案支付的97万元、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扣缴扣交的23万元地毯款及1万元的代理费是否应由周某承担并从装饰公司应付周某的工程款扣除。

关于王某案涉及的30万元,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周某向王某借款50万用于宾馆装饰工程并判决周某偿还王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后,装饰公司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其支付了30万元。2004年7月29日装饰公司与周某的补充协议也进一步证实了周某对该款是认可的。虽然周某主张该补充协议其是被逼迫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没有对此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因王某案产生的30万元款项应由周某承担并无不当。

关于杨某案所涉97万元。由于周某挂靠装饰公司进行施工,装饰公司系对外公示的工程承包人,因此杨某向装饰公司主张权利。但在装饰公司与周某的内部关系中,周某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周某与装饰公司于1999年8月23日签订的《工程合作合同》,装饰公司仅收取8%的管理费,工程施工的所有事宜均由周某组织处理,因此,相应的工程欠款理应由周某承担。现装饰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对杨某承担责任后要求从周某的工程款中扣减该款,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装饰公司被公安分局济南市天桥区扣缴扣交的23万元。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于2000年3月10日扣划了装饰公司23万元,结合2004年7月29日周某与装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来看,周某对装饰公司为宾馆工程支付地毯款23万元是知晓并认可的,应由周某承担此款。

对装饰公司索要工程款而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双方补充协议也有约定,虽然周某主张该费用已经由其支付,但其并未提交该1万元律师费由其支付的有效证据,且该费用的发票一直由装饰公司持有,因此该笔费用应由周某承担。

四、本案分析

本案经过基层一审法院一审,中级法审理后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双方不服均上诉,中级法院改判我方(装饰公司)胜诉;周某不服申请再审,最后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判决维持中级法院的判决而审结,历经5年三级法院5次审理,虽经历艰难的诉讼过程,但仍较好的完成了本案代理工作,效果很好。

法院的判决共5份,以中级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为例,对该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作如下分析。

在本案对王某案30万元案款、23万元地毯款等问题,二审法院与原审法院的依据基本一致。装饰公司和周某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该款由周某承担,周某对此事实予以认可。虽然周某称该协议是被迫签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周某并没用提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他的主张,所以法院最后认定该协议真实有效,根据该协议作出了由周某承担该款项的判决;在对地毯款一案的判决中,法院的主要依据是周某与装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3条的约定,天桥区公安分局扣缴扣交的23万元材料款,由公司出具当初的相关手续,周某承担;关于对1万元的律师费的判决,法院的主要依据是周某和装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7条约定,在以后的清欠工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周某承担,虽然周某主张该律师费用已经由其支付,但周某并未提交该1万元律师费由其支付的有效证据,并且该费用应当由周某承担。

不同的主要是关于杨某案的97万元案款应否在本案中扣减,也就是说,杨某案97万元款在涉案工程及本案中应由谁最终承担。这是重点,也是难点,在三级法院的5次审理审中均是涉及正义的重点问题。

在对杨某案97万元款应由谁最终承担责任的焦点问题上,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截然不同的:一审认为,装饰公司与周某的法律关系,与装饰公司与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并且装饰公司和周某对杨某案中的费用未予以明确,因此装饰公司称该款应当由周某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在涉案工程施工中周某欠付杨某的债务由装饰公司承担且装饰公司已按生效判决支付杨某96万元及执行费1万元,因装饰公司支付给杨某的上述款项系在涉案工程中装饰公司应支付给周某而由周某支付给杨某的债务,故装饰公司支付给杨某96万元及执行费1万元应由周某承担。

笔者认为,二审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是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作出的公正、公平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充分听取了笔者的代理意见,最终扭转了本案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的合法的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把当事人双方的各种法律关系都梳理的很明确,让人信服。

五、借鉴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不断扩大。同时,在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着普遍的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资质低的施工企业挂靠资质高的施工企业)的挂靠现象。然而,不论挂靠方式如何隐蔽,但根据《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各种挂靠均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等合同一般都认定为无效。关于被挂靠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也是无效合同。由此,给挂靠人、被挂靠人都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笔者仅从建设工程施工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角度,解析其潜藏的法律风险,并探讨其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施工被挂靠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根据《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挂靠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等合同一般都认定为无效。关于被挂靠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也是无效合同。鉴于在我国建筑市场的现实,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还无法完全拒绝挂靠,故作为被挂靠人,应当重视自身的风险防控。

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

1、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伤亡等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2、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时,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3、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会因为违反劳动法律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另外,更多的情况是挂靠人与建筑工人之间根本不会签任何合同,工人只知道自己在这个工地上班,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都不知道,一旦拿不到工资,就只有找登记备案的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所有责任。民工的过激讨薪等行为还会损害被挂靠企业的社会形象。

4、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

二、被挂靠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1、采用内部承包方式。

被挂靠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而是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因为内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许的,将挂靠项目实实在在地转变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项目。

(1)将挂靠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内部承包协议的签订双方是施工企业和企业项目经理,也就是说只有企业的项目经理才能与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因此,被挂靠企业应当先与挂靠人(需有项目经理资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实际挂靠人并不具备项目经理人资质,最好与有资质的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实际挂靠人作为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被挂靠企业的权益更能得到保证。

(2)由被挂靠企业或者项目经理组织、派谴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均由被挂靠企业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工资以挂靠企业名义进行支付。

(3)加强工程款的管理。现实中挂靠人常常以各种方式套走工程款但又不用于项目本身,从而给项目的运作带来很大的障碍。因此,项目的建设资金应由被挂靠企业进行具体管理。在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上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以确保项目资金完全用于项目支出。

2、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方式。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挂靠施工合同分为如下两个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被挂靠企业将建设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给挂靠人采购;二是将建筑劳务合法地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挂靠企业完成。两个合同标的加起来就是该建设工程的所有工作。由于将施工任务分解为材料和劳务两部分,分别签订合同,比较隐蔽,若不同时发现两个合同存在则挂靠关系就不会被揭穿。否则,仍然存在双方被认定为挂靠或者转包关系的风险。

3、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1)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甚至可以要求比工程监理更严格,因为质量一旦出现问题,被挂靠企业所受的损失将比所获得的利益大得多,甚至会危及被挂靠企业的生存。

(2)严格财务管理。即将项目管理纳入到被挂靠企业正常的财务管理中,严格防范挂靠人拿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挪用、占有甚至携款潜逃,必须监督挂靠人将款项用于项目建设。

(3)完善劳务管理。被挂靠企业应积极督促挂靠人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完善挂靠人与其招聘的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让劳动争议发生后,工人第一时间追索的是挂靠人而不是被挂靠企业。

4、发生纠纷后,被挂靠企业应当审慎选择是否暴露挂靠关系。

总包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中标企业与建设工程发包方签订总包合同时是否已经存在挂靠关系。如果在签订总包合同时已经签订挂靠合同(合同名称多种多样)或者虽未签订书面挂靠合同但由实际施工人组织投标,实际施工人纯粹只是借用了名义上的投标企业的资质,则投标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挂靠关系,总包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也无效;如果在签订总包合同时以自己名义参与投标、后来中标的企业还没有与其他企业或个人达成一致意见或签订合同,约定中标后由该企业或个人实际施工,则中标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转包关系,总包合同有效、转包合同无效。

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现的。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先和挂靠方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标,则挂靠方在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正式的合同,当然,这些协议都不会对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发包方很难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发包方才发现其中的玄机,只能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

因此,一旦与发包方发生纠纷,选择总包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决定权实际上在被挂靠企业或实际施工人,而非发包方。因此当总包关系发生纠纷时,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可以选择主张总包合同无效或者有效。如果实际施工方存在违约,则可以主张总承包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实际上是挂靠人借用其资质承接工程(而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合作举证他们之间签订有挂靠合同、双方是挂靠关系是很容易的),因为即使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办理结算手续,对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都没有法律风险。但对于发包方而言,总包合同无效,就意味着发包方不能依据合法有效的总包合同条款追究被挂靠企业的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约责任,因为总包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也就随之无效。反之,如果发包方存在违约,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想对发包人进行索赔,就可以继续隐蔽两者之间的挂靠或转包关系,主张总包合同有效。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施工挂靠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建设工程施工挂靠人的法律风险

1、工程质量不合格将无法获得工程款。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挂靠人所施工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意味着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包方自然没有任何义务再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任何工程款,还可以追回此前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且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应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则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大小或约定的内容对已经发生的工程投入损失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2、总包合同无效后如果涉及“黑白合同”则丧失按“白合同”主张有利价款的依据。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如果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应该参照哪份合同。在现实中,发包方与承包人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极为普遍。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被视为挂靠人的一根救命稻草,但该条解释得以成为裁判依据的前提显然是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有效。如果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由于涉及“挂靠”问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而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黑合同”,究竟应该以哪份合同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呢?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是依据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有的是根据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过错大小分配合同之间的差价、有的是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来结算工程造价,方法不一,对于挂靠人来说就存在风险,被挂靠人风险也是很明显的。

3、“非法所得”可能被收缴。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挂靠合同无效后,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人获得的非法所得就是挂靠人获取的施工纯利润,通常高于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相应比例的管理费用。挂靠人的非法所得就是挂靠人获取的施工纯利润,即指挂靠人收到的该工程全部工程款减去挂靠人的实际投入(包括材料、设备及劳务费支出、自身管理费、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的差额。如果法院判令收缴,而挂靠人实际投入中的自身管理费部分又往往鉴定不实,说不定挂靠人会亏损。

4、与被挂靠企业关系处理不好将影响到挂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实践中,挂靠人找好了项目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投标的事情并不少见,而被挂靠企业在中标后不将工程交给挂靠人施工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挂靠人被被挂靠企业赶出施工现场的情况也是有的,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挂靠人往往处于劣势。

二、建设工程施工挂靠人的法律风险应如何防范呢?

1、狠把质量关,守住生命线。

由于工程验收合格是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所以挂靠人必须格外重视工程质量问题。如果质量验收不合格,总包合同和挂靠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虽然不因该合同无效而无效,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挂靠人却丧失了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法律依据。如果质量合格,就增加了挂靠人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底气,获得相应工程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善于运用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挂靠人实际上就是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所称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挂靠人既可以起诉被挂靠企业索要工程款,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要求其偿还,但发包人仅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发包人拒不付款而被挂靠企业又不予配合、被挂靠企业停业、破产等情况出现后,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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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反腐倡廉”大型巡回展观后感

2014年1月7日,我局组织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及相干处室职员到xx海埂会堂3楼,观看了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高院、省***、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联合组织策划的《xx省“以案说法-反腐倡廉》大型巡回展》。通过讲授员生动、细致的讲授、大幅真实形象的展览图片和视频实录播放,触及灵魂、震动心灵。

展览图片以案说纪、以案说法,选取了省内外86个反面案例,13个正面典型,用490张图片和1万多字,分七个展期,把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增强领导干部和公职职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步拒腐防变、抵抗风险的能力。图片围绕法政清廉等内容和部份职务犯法当事人的真实心理和亲身感悟,给了我警省和启发,使我遭到了一次深入的廉洁从政教育,观后感慨很多,既为那些《台上领导》一下子变成《台下囚犯》感到遗憾,也为党内清除一批《蛀虫》而庆幸。在领导、党员干部中深进展开反腐倡廉警示教育非常必要,通过反腐倡廉教育的不断深进,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让拒腐防变的意识进心进脑,从心灵深处遭到震动、得到启发和教育,对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这次观看展览图片,再次警示我们:

一、要牢固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通过反腐倡廉的正面鼓励教育和反面剖析教育,时时刻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政策法规束缚自己,用道德规范衡量自己,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吾日三省吾身》的精神,查找差距与不足,进步觉悟。在思想上筑牢信念大厦的根基,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才能抵抗住各种腐朽思想的腐蚀,永久立于不败之地。

二、要慎重使用权利,严格遵章办事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明白,权利是谁给的,手中的权利应当为谁谋利。要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做到警钟常敲,时刻不忘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只有这样,才能经得起金钱的***,永葆我党员、人民公仆的本质,真正做到廉政、勤政、优政。

三、要重视加强个

要防腐拒变,自律是关键。个人的廉洁主要来自自律,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现实生活中,种种,稍有不慎,就会思想错位,行为出轨。轻者蒙人生污迹之羞,重者受声名狼藉之辱,害人害己,悔之莫及。要谢绝,抵抗,惟有管住自己,这就是防范在前的自律,也是摒弃侥幸,实实在在的规范修身。坚持自重、自警、自省、自立,保持一身正气,保持我党员本质。

四、重视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和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心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高度重视。党中心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视预防的方针,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办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提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工作领域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反腐倡廉工作深进展开,已初步构成了一整套预防和治理的机制,为展开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探索出了具有特点的反腐倡廉工作的新门路,为深进展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创造了有益条件。但是,我们必须苏醒地看到,在经济体制深入变革、社会结构深入变动、利益格式深入调剂、思想观念深入变化的大背景下,反腐倡廉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题目,需要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工作中,将深进学习十八大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想法治中国》和《坚定不移反对》、《建设廉洁政治》的精神,进一步把全省党的群众线路教育时间活动引向深进,增强领导干部和公职职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进步领导干部和公职职员拒腐防变能力,果断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抓好《八项规定》、《十个不准》的学习教育工作,守身如玉是为人、做事、立身之本。在服务中心构成治庸、治懒、治散、治空、治玩、治奢的良好风气,厉行节约勤俭,反对浪费浪费,为建设俭约型机关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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