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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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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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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集体合同(通用10篇)

劳动集体合同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与工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机制,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代表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企业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二章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第五条 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

  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企业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规程的教育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种作业。

  第八条 企业会同工会每月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各生产班组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九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企业有权阻止其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二条 企业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企业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按规定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及时调离原岗位。职工离开企业时,可向企业索取经加盖企业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应协商约定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及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发生职工因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事故,企业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九条 工会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企业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会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周”、“安全技能比武”等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职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抢救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迅速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企业或工会,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依法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工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单位和部门,未能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企业和工会联合检查验收合格。

劳动集体合同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同江苏华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江苏华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高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经集体协商可以达到一致意见的单项、多项或者所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工资收入水平,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

  包括工时制度方式,加班计划和限制,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等。

  三、休息休假

  包括月休息时间、调休息安排、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险福利待遇

  包括依法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以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企业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经费的来源职工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等。

  五、劳动安全卫生

  包括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的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定期健康检查以及对职工未成年的特殊保护。

  六、劳动合同管理

  包括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办法、经济裁员的条件和办法等。

  七、职业培训

  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后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周期和时间表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予以公布。有效期五年,从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九、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集体合同按签订集体合同程序进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2、集体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者企业生产工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4、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十、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劳动部门协商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集体合同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认可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集体合同生效后,签约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2、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可以每年就工资等不定因素方面的内容进行协商签订年度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和补充。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见证监督方:(签章)

  身份证号: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集体合同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与工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机制,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代表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企业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二章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第五条 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企业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规程的教育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种作业。

  第八条 企业会同工会每月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各生产班组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九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企业有权阻止其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二条 企业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企业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按规定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及时调离原岗位。职工离开企业时,可向企业索取经加盖企业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应协商约定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及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事故,企业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工会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企业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工会有权要求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有权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周”、“安全技能比武”等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职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抢救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

劳动集体合同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与职业病危害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健康放在首位,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企业行政与工会就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的机制,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本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 本集体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2.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操作规程;

  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6.职业病危害防护;

  7.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8.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9.工作时间与休息;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11.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职工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遵守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劳动安全卫生承诺责任状。

  第八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制定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九条 企业给职工创造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十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隐患、危险源点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防护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事故案例教育;易发生事故隐患的岗位及危险源点预防控制教育;防暑降温教育;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教育;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教育等。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一条 企业支持工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行政、工会双方每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大检查;各职能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企业各生产单位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行政有权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拒绝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上岗操作, 查处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企业按国家规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十五条 企业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在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和作业场所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安排到具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检查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及时调离原岗位。对其他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如实、无偿告知职工的健康状况,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十七条 企业依法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及时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条 企业应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并按时足额发放高温补贴。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过程,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企业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协助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以及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四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劳动集体合同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内部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企业与职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增加相互合作和企业凝聚力,共同促进我厂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规,由x厂(以下简称厂)与x厂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遵循:合法的原则,平等的原则,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本合同有关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工时、劳动保险、劳动保护、职工培训、职工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待遇的条款,应不低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厂、工会及全体职工应共同实现20xx年各项目标:

  一、完成工业总产值980万元。

  二、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

  三、实现综合经济效益15万元。

  四、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

  五、在岗职工收入比上年增长5%。

  六、完成固定资产增值10%。

  七、消灭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消灭责任火灾重大事故和设备事故,实现安全年。

  八、搞好治安综合治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大局稳定,确保工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第二章企业用工

  第六条厂根据生产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劳动力分布结构,改善劳动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待岗的职工需要培训,使其尽快达到上岗条件。

  第七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八条本厂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度。

  第九条厂、分厂原则应不提倡加班,确实因满负荷生产工作状态下仍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需要加班,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认可后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原则加班每次不得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如出现天灾人祸,组织抢救工作等《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况)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其中实行换班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假日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节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日按照加班处理。

  第四章休息、休假

  第十条国家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应当安排职工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应按国家法规执行。年休假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有组织的安排休假。

  第十一条厂制定关于职工病事假的有关规定时,必须依据《劳动法》及铁道部、路局、分局的相关规定,应与同级工会协商,同级职代会共同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厂及分厂对生产岗位上的分厂兼职工会主席应提供每年不少于30天的工会工作日,工资及其它待遇不受影响。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职工收入的增长原则不低于分局公布的平均职工工资指数。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厂应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1、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累计时间满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依次类推,原则安排调休。在本年度内不能安排调休者按工资

  150%支付工资报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一天,调休两天,不能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4、厂支付职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为职工个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第六章劳动保险

  第十五条厂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参加养老、待业等社会保险。厂行政应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组织提供资助,金额视经济效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对因工负伤、残、死亡的,应按有关劳动保险政策规定,为其支付费用并给其予应享受的待遇。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厂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特殊工种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防止人身事故发生,预防并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十八条厂根据工种岗位需要,按期给职工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冬夏季节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

  第十九条厂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通过工会备案,工会应参加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工会支持并监督厂行政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当发生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八章职工培训

  第二十一条厂负责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搞好职业培训工作,并纳入厂发展规划中,同时布置,同时实施,同时检查评比。教育发展规划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职工必须参加厂安排的各类教育培训,遵守厂制定的各项教育制度。厂对关键岗位实行岗位合格证制度,凡考试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试岗、待岗。

  第二十三条厂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

  第二十四条厂要加强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水平,按规定每年提取离退休人员专项管理费,帮助离退休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五条厂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安排、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厂2004年为职工办两件实事:

  1、返还50%职工个人风险抵押金。

  2、美化厂区,逐步建成花园式工厂。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厂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文件和分局有关奖惩规定,制定本厂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对职工进行奖惩。厂奖惩制度的制定有工会参加并经厂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厂可分别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事先征求同级工会组织意见,听取被处分人申辩,然后由行政作出决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异议,与行政协商解决。

  第十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厂行政:

  1、深化改革,强化企业管理,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正确行使生产指挥权。建立自负盈亏机制。降低成本、挖潜提效,提高经济效益。

  2、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按照德才兼备原则,聘用干部,德能勤绩考核干部,强化干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技术素质。

  3、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保质保量地负责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经营销售任务。

  4、坚持“科技兴厂、教育为本”的方针,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搞好职工教育和职工岗位培训,提高教育质量,为我厂发展提供合格人才。

  5、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多办实事、好事,逐步为职工提供良好生产和生活环境。

  6、根据厂生产任务情况,确定职工息工、待岗、下岗有关办法规定,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实施。

  职工:

  1、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观念,积极支持、参与各项改革,参加民主管理工作,参政议政,当好企业主人。

  2、参加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小改小革及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钻研业务,提高职业技能。

  3、坚持安全生产,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保证人身安全。

  4、在厂、分厂领导下,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发生人为责任问题,自觉接受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无理取闹。

  5、贯彻《劳动法》,维护和服从行政领导对厂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统一指挥权,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办事。

  第三十条厂在重大决策的制定、研究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生活福利等重大问题,应与厂工会组织及时沟通、磋商,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章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新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吻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为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除:

  1、厂与工会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拒情况出现,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和重大变化。

  解除合同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五日内向原合同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和分局工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三十五条在次年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厂行政报告上年厂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职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做出评议,并由干部评议组根据评议的实际数据做出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大会审查并做出决议。

  第十二章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企业违反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条款,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法律法规以外的损失,向上级主管领导、部门报告,请求上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工会不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不承担集体合同规定的经济、物资责任。工会违反本合同应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职工违反本合同应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经厂九届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于七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和分局工会。

  第四十条本合同自上报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分局工会的十五天内如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生效后双方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并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保证合同的权威性、法规性、严肃性。

  厂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集体合同 篇6

  本合同由(以下简称公司)与(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公司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减少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提取福利费用、职工医疗费用、福利奖励基金等,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等,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劳动保险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等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公司应组织职工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十九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执行政府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条例,并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积极举办培训,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的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职工,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留企查看等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先征求工会意见,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公司方能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时,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的会签。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得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3)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停产、转产、破产或面临破产边缘,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现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须经双方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由原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代表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和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

  合同期满前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集体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单位方以下称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首席协商代表:职务:

  其他协商代表:

  乙方(职工方以下称乙方)

  工会组织名称:

  全部职工人数:

  首席协商代表:职务:

  其他协商代表: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乙方代表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甲方尊重并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利和地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乙方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依法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二、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甲方与员工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单方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事前征求乙方意见。

  第八条乙方有责任帮助和指导职工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甲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监督甲方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乙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协商代表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和生产经营的特点,经与乙方平等协商,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支付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每年年初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水平,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签订工资调整机制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甲方变更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时,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的条款:

  (1)劳动定额的确定和修改;

  (2)奖金分配办法;

  (3)津贴、补贴标准;

  (4)因甲方原因未能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的工资支付办法;

  (5)职工试用期及病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等。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与乙方和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后进行。

  第十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经乙方同意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以下部门和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1)

  (2)

  第十六条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第十七条双方协商确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休假办法。

  五、保险、福利

  第十八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向乙方和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九条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缴存基数和比例。

  第二十条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宣传和缴纳工作,乙方有权对甲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按规定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甲方按规定提取各项福利费用,积极改善职工的文化设施和住宿、就餐等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对职工实行下列补充保险:

  (1)企业年金;

  (2)商业保险;

  (3)其他

  六、劳动安全卫生

  (甲方如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本节或以下列条款可删减)

  第二十三条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设施、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岗位员工进行培训,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和支持协助行政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落实职工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抗寒保暖的各项劳动保护措施,以保证职工在良好环境下工作。

  第二十六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对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七、女职工特殊保护

  (甲方如果开展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协商,可签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集体协商》,另见附件。如未签专项合同,可将附件作为本条。)

  第二十七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集体协商:

  (1)

  (2)

  八、其他可供双方选择的协商内容:

  第二十八条其他协商内容:

  1。关于劳动纪律和奖惩

  2。关于职业技能和培训

  3。关于保守商业秘密

  4。关于裁减人员

  5。关于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6。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

  7。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协商续订新合同。

  第三十条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规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甲方与乙方应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3)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条款出现;

  (4)企业被撤消、兼并或破产等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应按相关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十、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各推荐名代表成立联合监督小组,并订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甲方:

  乙方:

  时间:

劳动集体合同 篇8

  甲 方:           乙 方:企业职工 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条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职工与企业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有责任不断改进生产管理,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条 企业每月以货币形式发放月工资给职工本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水平。

  第六条 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就职业安全卫生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专项协议。职业安全卫生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企业应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专项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对职工实行社会保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1、工资集体协议参考文本;

  2、职业安全卫生协议参考文本;

  3、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参考文本;

  4、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说明

劳动集体合同 篇9

  本集体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企业”)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工会”)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法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和工会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企业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合理使用各项基金,配合企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企业工作制度。

  第七条 企业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八条 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九条 企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企业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职工自行安排。

  第十条 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职工相应待遇:

  1.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企业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按法定的标准向职工另发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企业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企业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企业在制订本企业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章 劳动保护

  第十四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标准。企业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会有权与企业交涉,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工会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 企业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企业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十七条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第十八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企业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二条 每年夏暑季节,企业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在冬季,企业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企业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以及实际需要,确定本企业工资制度,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企业决定。企业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二十七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于每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工资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和办法按下列执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由于企业生产任务不足,使职工下岗待工的,企业保证职工的月生活费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条 工会在每年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企业提出本年工资要求。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三十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工会有权予以监督。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企业合理安排使用。企业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企业经济相适应的福利。工会支持企业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企业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双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企业支付。企业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三十六条 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六章 职工聘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企业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企业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制定、修改、废止企业制度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企业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企业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组织或协助企业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七章 劳动纪律和奖惩

  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企业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四十五条 企业对于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

  第四十七条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企业作出决定。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协商解决。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企业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四十八条 各类处分由企业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企业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企业承认并备案。企业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八章 合作与联系

  第四十九条 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第五十条 企业和工会可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双方应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五十一条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企业要求向企业通报工会开展的与企业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企业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企业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本合同每年检查_________次,检查结果以书面

  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订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五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章 合同期限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前_________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

  第五十六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若签订本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

  第五十七条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合同一方就本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

  第五十八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九条 企业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本合同解释权归签约双方。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一份。 第六十二条 企业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和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双方应当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企业(盖章):_________ 工会(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

劳动集体合同 篇10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内部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企业与职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增加相互合作和企业凝聚力,共同促进我厂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规,由__________厂(以下简称厂)与__________厂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遵循:合法的原则,平等的原则,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合同有关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工时、劳动保险、劳动保护、职工培训、职工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待遇的条 款,应不低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 厂、工会及全体职工应共同实现_______年各项目标:

  一、完成工业总产值______万元。

  二、实现销售收入______万元。

  三、实现综合经济效益______万元。

  四、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______%。

  五、在岗职工收入比上年增长______%。

  六、完成固定资产增值______%。

  七、消灭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消灭责任火灾重大事故和设备事故,实现安全年。

  八、搞好治安综合治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大局稳定,确保工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第二章 企业用工

  第六条 厂根据生产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劳动力分布结构,改善劳动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待岗的职工需要培训,使其尽快达到上岗条 件。

  第七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八条 本厂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每周不超过______小时工作制度。

  第九条 厂、分厂原则应不提倡加班,确实因满负荷生产工作状态下仍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需要加班,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认可后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原则加班每次不得超过______小时。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如出现天灾人祸,组织抢救工作等《劳动法》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况)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其中实行换班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假日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节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日按照加班处理。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条 国家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应当安排职工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应按国家法规执行。年休假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有组织的安排休假。

  第十一条 厂制定关于职工病事假的有关规定时,必须依据《劳动法》及铁道部、路局、分局的相关规定,应与同级工会协商,同级职代会共同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厂及分厂对生产岗位上的分厂兼职工会主席应提供每年不少于______天的工会工作日,工资及其它待遇不受影响。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职工收入的增长原则不低于分局公布的平均职工工资指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厂应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1.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累计时间满______小时为一个工作日,依次类推,原则安排调休。在本年度内不能安排调休者按工资______%支付工资报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______%的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一天,调休两天,不能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______%的工资报酬。

  4.厂支付职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为职工个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五条 厂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参加养老、待业等社会保险。厂行政应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组织提供资助,金额视经济效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对因工负伤、残、死亡的,应按有关劳动保险政策规定,为其支付费用并给其予应享受的待遇。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厂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条 件,特殊工种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防止人身事故发生,预防并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十八条 厂根据工种岗位需要,按期给职工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冬夏季节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

  第十九条 厂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通过工会备案,工会应参加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工会支持并监督厂行政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当发生严(更多精彩文章 来自“秘书不求人”)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八章 职工培训

  第二十一条 厂负责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搞好职业培训工作,并纳入厂发展规划中,同时布置,同时实施,同时检查评比。教育发展规划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职工必须参加厂安排的各类教育培训,遵守厂制定的各项教育制度。厂对关键岗位实行岗位合格证制度,凡考试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试岗、待岗。

  第二十三条 厂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厂要加强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水平,按规定每年提取离退休人员专项管理费,帮助离退休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五条 厂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安排、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厂______年为职工办两件实事:

  1、返还______%职工个人风险抵押金。

  2、美化厂区,逐步建成花园式工厂。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厂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 例》等有关文件和分局有关奖惩规定,制定本厂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对职工进行奖惩。厂奖惩制度的制定有工会参加并经厂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企业规章 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厂可分别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事先征求同级工会组织意见,听取被处分人申辩,然后由行政作出决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异议,与行政协商解决。

  第十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厂行政

  1.深化改革,强化企业管理,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正确行使生产指挥权。建立自负盈亏机制。降低成本、挖潜提效,提高经济效益。

  2.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按照德才兼备原则,聘用干部,德能勤绩考核干部,强化干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技术素质。

  3.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保质保量地负责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经营销售任务。

  4.坚持“科技兴厂、教育为本”的方针,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搞好职工教育和职工岗位培训,提高教育质量,为我厂发展提供合格人才。

  5.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多办实事、好事,逐步为职工提供良好生产和生活环境。

  6.根据厂生产任务情况,确定职工息工、待岗、下岗有关办法规定,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实施。

  职工

  1.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观念,积极支持、参与各项改革,参加民主管理工作,参政议政,当好企业主人。

  2.参加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小改小革及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钻研业务,提高职业技能。

  3.坚持安全生产,认真执行规章 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保证人身安全。

  4.在厂、分厂领导下,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发生人为责任问题,自觉接受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无理取闹。

  5.贯彻《劳动法》,维护和服从行政领导对厂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统一指挥权,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办事。

  第三十条 厂在重大决策的制定、研究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生活福利等重大问题,应与厂工会组织及时沟通、磋商,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新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吻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条 款。修改后的条 款为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除:

  1.厂与工会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拒情况出现,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和重大变化。

  解除合同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五日内向原合同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和分局工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三十五条 在次年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厂行政报告上年厂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职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做出评议,并由干部评议组根据评议的实际数据做出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大会审查并做出决议。

  第十二章 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违反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条 款,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法律法规以外的损失,向上级主管领导、部门报告,请求上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会不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不承担集体合同规定的经济、物资责任。工会违反本合同应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职工违反本合同应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经厂九届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于七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和分局工会。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上报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分局工会的十五天内如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生效后双方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并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保证合同的权威性、法规性、严肃性。

  厂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签字)

  工会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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