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教育培训学时及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更加扎实深入,党的创新理论更加入脑入心,广大党员理想信念更加坚定,意志行动更加一致,新时代党员教育培训体系更加健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元区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 学时管理
第三条 学时登记范围。参加国家、省、市、区等组织的分层分类分级集中培训,各级党组织、区委党校、行业系统等组织的政治理论教育、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知识技能教育等集中培训、集体学习,和党支部日常教育、组织生活、实践锻炼等,包括理论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理论宣讲、专题讲座、报告会、研讨会、主题实践活动和在线学习等。
第四条 学时要求。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32学时,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各级党组织的书记和委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56学时,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纳入各级党委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党员教育培训,培训学时计入干部教育培训学时。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和转正后1年内一般要分别参加1次由基层党(工)委以上的集中培训。
第五条 学时计算
(一)国家、省、市、区等组织的分层分类分级集中培训,学时按小时计算。
(二)各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和各类党员主题实践活动,按每半天4学时计算,不足半天的,按每小时1学时计算。
(三)理论宣讲、专题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按每半天4学时计算。
(四)利用学习强国、红星云平台、株洲党建等信息化平台组织的集中学习、并达到学习要求的,可计入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学时。
(五)培训跨年度的,学时应分开计算。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将党员日常学习教育工作记录,每年年底对党员参加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登记核查;对学时未达标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情况严重者要进行通报。
第七条 党员学时情况纳入各基层党组织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直属党(工)委要随机抽查、重点督查、及时通报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学时管理、登记、备案等情况;基层党组织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学时制落实情况。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在教育培训开始前组织党员进行签到,安排专人对每次参加集中学习的党员出勤情况按“参加、未参加、请假”分类进行统计,并说明缺勤原因,并将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考勤管理情况纳入党员积分管理。
第十条 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学习培训纪律,按时参加学习培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一般情况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请假,如实有特殊情况请假须经党组织书记、相关领导或培训组织方同意。
第十二条 党员教育培训出勤情况纳入各基层党组织党建考核,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直属党(工)委要定期对党员教育培训考勤情况进行通报,对无特殊理由出现的多人次旷课情况,要追究基层党组织书记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党员教育培训学时登记及考勤管理制度在区委组织部领导下进行,由各直属党(工)委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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